上海:对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9-12 2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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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规定,现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设备泄露挥
根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规定,现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设备泄露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8月25日至9月24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若无意见,我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
联系人:张钢锋
联系地址:上海市钦州路508号
邮编:200233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 有机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 organic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已知或疑似引起癌症或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严重恶化环境的有机空气污染物,简称OHAPs。
3.3 高反应性挥发性有机物 highly reactiv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可在环境中高效且迅速反应生成臭氧(O3)的VOCs,简称HRVOCs。
3.4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有机物料。
3.5 气态VOCs物料 gaseous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在正常工艺条件下呈气态的VOCs物料,简称气体。
3.6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VOCs物料,简称轻液体。
a)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
b)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混合物。
3.7 重液体 heavy organic compounds
除有机气体和轻液体以外的VOCs物料,简称重液。
3.8 设备 equipment
指含有VOCs物料的各种设备和管线,包括以下类型:
a)泵;
b)压缩机;
c)搅拌器(机);
d)阀门;
e)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泄压设备;
h)取样连接系统;
i)其他密封设备。
3.9 密封点 seal
指采用密封措施,阻止设备内物料从相邻结合面间或开口处向外泄漏的点位,包括:
a)不可达点:指由于空间距离、埋地、设备阻挡或空间过于狭窄隔离等物理因素,导致难以实施常规检测的密封点,即难于检测点;以及由于辐射、隔离等安全因素,无法实施常规检测的密封点,即险于检测点,统称为不可达点。
b)可达点:除不可达点之外的密封点。
3.10 常规检测 current work practice
采用便携式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对密封点泄漏情况进行的检测。
3.11 非常规检测 alternative work practice
采用红外热像仪对密封点泄漏情况进行的检测。
3.12 连续监控 continuous monitoring
采用在线仪器设备对密封点泄漏情况及泄漏量进行的实时监控。
3.13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4 设备泄漏排放控制要求
4.1 源头控制
设备新建及更新时宜采用以下设备类型,从源头减少VOCs泄漏。
a)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
b)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
c)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
d)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
4.2 泄漏检测与修复
企业涉VOCs物料的设备密封点数量≥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并满足以下要求。
4.2.1 建档
应按《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中“项目建立”章节的要求进行建档。应编制独立的建档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立”章节中的要素。
4.2.2 泄漏检测
4.2.2.1 检测方法
应按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要求执行。
4.2.2.2 检测频次
应按表1频次要求对设备密封点进行检测。 4.2.2.3 泄漏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b)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2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值。 泄漏设备应即时系挂泄漏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小于10,000μmol/mol时系挂黄色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大于或等于10,000μmol/mol时系挂红色标识牌。
4.2.3 修复与复测
4.2.3.1 泄漏修复
设备泄漏应及时维修,首次维修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系挂红牌的泄漏点应在60小时之内首次维修),完成修复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15日。
4.2.3.2 延迟修复
泄漏设备未能修复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标识为延迟修复:
a)停产条件下才能修复;
b)泄漏设备与涉VOCs物料隔断(即设备中不含涉VOCs物料);
c)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泄漏阀门修复产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迟修复的排放量;
d)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按4.2.2.2条规定检测频率进行检测;
e)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在下一个停工检修期间修复。
4.2.3.2 复测
修复作业后应于5日内进行复测,检测浓度低于泄漏认定浓度值后认定为修复。如检测后仍为泄漏,应再次采取修复措施进行实质性修复。设备完成修复后应立即摘除泄漏标识牌。
4.2.4 记录与申报
4.2.4.1 现场检测数据传输宜采用无线自动传输方式,数据记录保存应采用电子化形式。
4.2.4.2 泄漏点排放量的计算统一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执行。
4.2.4.3 台账管理应满足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要求,记录至少保存3年。
4.2.4.4 LDAR实施情况应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备案,内容和格式见附录C。
5 管理要求
5.1 建立企业LDAR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本厂LDAR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分工与职责,加强LDAR运行与管理。
5.2 采用LDAR信息管理平台
企业应采用专门的信息管理平台对LDAR实施数据进行系统管理。管理平台宜具备建档管理、检测数据接收及管理、项目分析报表、VOCs排放量核算等基本功能。
5.3 实时更新档案并实施LDAR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装置变动情况及时动态更新密封点数量信息和建档报告,密封点数量≥2000个应立即按本规范要求实施LDAR。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规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LDAR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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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若无意见,我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
联系人:张钢锋
联系地址:上海市钦州路508号
邮编:200233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以及规范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3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4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2 有机有毒有害空气污染物 organic 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已知或疑似引起癌症或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严重恶化环境的有机空气污染物,简称OHAPs。
3.3 高反应性挥发性有机物 highly reactive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可在环境中高效且迅速反应生成臭氧(O3)的VOCs,简称HRVOCs。
3.4 VOCs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有机物料。
3.5 气态VOCs物料 gaseous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在正常工艺条件下呈气态的VOCs物料,简称气体。
3.6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液体VOCs物料,简称轻液体。
a)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单一组分;
b)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混合物。
3.7 重液体 heavy organic compounds
除有机气体和轻液体以外的VOCs物料,简称重液。
3.8 设备 equipment
指含有VOCs物料的各种设备和管线,包括以下类型:
a)泵;
b)压缩机;
c)搅拌器(机);
d)阀门;
e)开口阀或开口管线;
f)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泄压设备;
h)取样连接系统;
i)其他密封设备。
3.9 密封点 seal
指采用密封措施,阻止设备内物料从相邻结合面间或开口处向外泄漏的点位,包括:
a)不可达点:指由于空间距离、埋地、设备阻挡或空间过于狭窄隔离等物理因素,导致难以实施常规检测的密封点,即难于检测点;以及由于辐射、隔离等安全因素,无法实施常规检测的密封点,即险于检测点,统称为不可达点。
b)可达点:除不可达点之外的密封点。
3.10 常规检测 current work practice
采用便携式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对密封点泄漏情况进行的检测。
3.11 非常规检测 alternative work practice
采用红外热像仪对密封点泄漏情况进行的检测。
3.12 连续监控 continuous monitoring
采用在线仪器设备对密封点泄漏情况及泄漏量进行的实时监控。
3.13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4 设备泄漏排放控制要求
4.1 源头控制
设备新建及更新时宜采用以下设备类型,从源头减少VOCs泄漏。
a)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
b)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
c)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
d)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
4.2 泄漏检测与修复
企业涉VOCs物料的设备密封点数量≥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并满足以下要求。
4.2.1 建档
应按《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中“项目建立”章节的要求进行建档。应编制独立的建档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立”章节中的要素。
4.2.2 泄漏检测
4.2.2.1 检测方法
应按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要求执行。
4.2.2.2 检测频次
应按表1频次要求对设备密封点进行检测。 4.2.2.3 泄漏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b)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2规定的泄漏认定浓度值。 泄漏设备应即时系挂泄漏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小于10,000μmol/mol时系挂黄色标识牌,泄漏检测值大于或等于10,000μmol/mol时系挂红色标识牌。
4.2.3 修复与复测
4.2.3.1 泄漏修复
设备泄漏应及时维修,首次维修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系挂红牌的泄漏点应在60小时之内首次维修),完成修复应不迟于自发现泄漏之日起15日。
4.2.3.2 延迟修复
泄漏设备未能修复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标识为延迟修复:
a)停产条件下才能修复;
b)泄漏设备与涉VOCs物料隔断(即设备中不含涉VOCs物料);
c)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泄漏阀门修复产生的VOCs排放量大于延迟修复的排放量;
d)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按4.2.2.2条规定检测频率进行检测;
e)延迟修复的泄漏设备应在下一个停工检修期间修复。
4.2.3.2 复测
修复作业后应于5日内进行复测,检测浓度低于泄漏认定浓度值后认定为修复。如检测后仍为泄漏,应再次采取修复措施进行实质性修复。设备完成修复后应立即摘除泄漏标识牌。
4.2.4 记录与申报
4.2.4.1 现场检测数据传输宜采用无线自动传输方式,数据记录保存应采用电子化形式。
4.2.4.2 泄漏点排放量的计算统一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执行。
4.2.4.3 台账管理应满足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要求,记录至少保存3年。
4.2.4.4 LDAR实施情况应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备案,内容和格式见附录C。
5 管理要求
5.1 建立企业LDAR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本厂LDAR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分工与职责,加强LDAR运行与管理。
5.2 采用LDAR信息管理平台
企业应采用专门的信息管理平台对LDAR实施数据进行系统管理。管理平台宜具备建档管理、检测数据接收及管理、项目分析报表、VOCs排放量核算等基本功能。
5.3 实时更新档案并实施LDAR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装置变动情况及时动态更新密封点数量信息和建档报告,密封点数量≥2000个应立即按本规范要求实施LDAR。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规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LDAR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原标题:上海:对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相关资料下载: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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