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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9-04 10: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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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为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实现2020年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目标,甘肃省持续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落实

为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困局,实现2020年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目标,甘肃省持续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在制度建设、机制完善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5部门联合印发6项配套制度


在《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后,近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实施《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6项配套制度。


明确基本性、根本性、细节性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基本环节的工作流程得到规范,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得以明确,配套制度的可操作性更强,从根本上实现赔偿到位、修复有效。”据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介绍,这些都是相关配套制度立足解决的基本性、根本性、细节性问题。


其中,调查实施办法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类型,规定调查的内容、时限、流程等,明确调查、鉴定评估的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这个实施办法还规定了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的情形,即经专家论证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无争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损害较小、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且预估修复费用较小的事件,可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根据现有法律文件规定或专家意见直接要求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或恢复工作,大大缩短了工作流程,有利于受损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则主要用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行为,明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和主要内容,为科学公正地开展鉴定服务提供保障。


修复效果评估管理办法明确修复效果评估的主体,对修复效果评估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修复效果评估完成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可以组织召开验收专家会,确保修复效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内容,包括信息公开主体、公众参与形式、信息公开的内容和途径、不予公开信息类型、信息公开申请、法律责任等内容。


细化磋商等重要环节


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环节,《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在6项配套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规定了磋商的主体、程序,明确“先磋商后诉讼”原则。规定磋商不成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这个试行办法还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关系,提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环保法中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说,6项配套制度的出台,标志着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操作环节有了抓手,能够有效指导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索赔实践,促进形成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非政府组织、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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