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步入法治时代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步入法治时代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7月3日由深圳市人大发布,《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正式施
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7月3日由深圳市人大发布,《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深圳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有何意义?明确了哪些具体制度和机制?可操作性如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帮扶组组长,清华大学教授李金惠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条例》出台对深圳市生活垃圾管理、处理有何意义?
李金惠:《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深圳市垃圾分类步入法治时代,垃圾分类将成为深圳市民的一种习惯,更成为义务。
《条例》按照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立法思路,共设八章、七十五条,对垃圾分类全过程的职责划分和工作要求作了细致周密的安排。此次通过的《条例》,既是落实国家、广东省对垃圾分类的工作要求,回应社会对垃圾分类的关注,也是对深圳市历年来垃圾分类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升华。
《条例》结合深圳实际,在分类标准、投放操作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优化。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并创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此外,《条例》还将每年11月8日的深圳“光盘日”提升为“垃圾减量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问:在具体操作方面,《条例》有何特点?
李金惠:关于垃圾分类方面的政策制订,内容规定得越具体,可操作性就越强。《条例》在这方面做得十分细致深入,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分类标准清晰。《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
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与2019年12月实施的垃圾分类国家标准保持一致。此外,在“可回收物”中增加了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在“有害垃圾”中增加了家用化学品,这些规定更完整地涵盖了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种类。
二是投放要求具体。废弃药品、药具等要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另外,针对废弃年花年桔、花卉绿植、绿化垃圾,主管部门将开展统一的收集、处理工作。
三是实行“楼层撤桶”,要求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建立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和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其中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市民必须在指定的时间段投放家庭厨余垃圾,指定投放时间段结束后立即密闭存放,并在12小时内清运。
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公众尽快形成垃圾分类的行为习惯,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深入细致开展。
问:在保障落地方面,《条例》有哪些考虑?
李金惠:《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制度保障方面给予了足够的考虑,特别是在设施落地、垃圾收费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在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有效避免因土地供应不足造成设施落地难、建设难。在垃圾收费制度方面,《条例》明确了深圳市要逐步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将垃圾处理费与垃圾分类、减量的效果直接挂钩。
问:《条例》是否确认了责任主体?有没有相应的问责和激励机制?
李金惠:作为垃圾分类工作最直接的组织,物业的职责在《条例》中有明确规定。《条例》要求,在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分类投放管理人职责的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和绿色物业管理评价体系。
在激励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条例》还创新另一种激励形式,对于依照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日常监督方面,《条例》要求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从热心公益的志愿者中选聘社会监督员对分类工作进行监督。
此外,《条例》还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垃圾分类提出要求,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定因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方案,做好分类投放的提示和引导,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对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且集中用餐的,鼓励采用可循环餐具。
问:关于源头减量,《条例》有哪些规定?
李金惠:源头减量是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最根本的措施之一,不仅能降低后续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成本,同时也会大大减少生产生活和消费中的浪费。《条例》在源头减量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方面,在总结深圳市自2016年以来开展“光盘行动”、设立“光盘日”取得经验基础上,《条例》规定每年11月8日为深圳市“垃圾减量日”,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市、区主管部门在“垃圾减量日”组织开展垃圾减量宣传教育,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垃圾减量体验活动。
另一方面,《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不得采购和提供内部办公场所使用的一次性杯具;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旅馆业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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