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损害赔偿制度,贵州用了十招
改革损害赔偿制度,贵州用了十招记者近日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截至2020年7月,贵州省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1件。其中,完成生态修复6件,正在修复10件;正在开展磋商2件、
记者近日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截至2020年7月,贵州省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1件。其中,完成生态修复6件,正在修复10件;正在开展磋商2件、诉讼1件、鉴定评估17件;案件调查后不具备赔偿条件结案25件。
另据了解,自2016年成为试点省以来,贵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硕果累累。在赔偿磋商、生态修复等方面探索出一批典型经验,有的被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认可,有的被2019年最高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采纳,还有一案被生态环境部评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等等。这些成绩为什么能?贵州总结出了十招。
第一招
机制探索创新招
试点伊始,贵州通过概括性委托授予原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国家权利人权利的方式,突破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限制,保障了试点顺利推进;同时探索建立磋商制度,试行磋商办法,明确磋商的主体、程序、内容等具体改革措施,着重探索第三方参与磋商,探索由赔偿权利人与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磋商,实现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有效衔接;通过完善《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邀请函》等一系列法律文书,为建立司法确认制度提供先决条件,这一经验已写入最高法2019年6月5日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
第二招
改革实践展真招
对已经发生的国家改革方案规定应当追究赔偿责任的两类情形,纳入对贵州省各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目标考核范围;省委、省政府将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省级环保督察,省生态环境厅将这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生态环境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挂牌督战内容、纳入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改革也成为各市(州)重点工作范围,各市(州)按规定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多举措推动改革。例如,遵义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排查上报工作纳入对各生态环境分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三招
案件排查使硬招
不放过各级督查发现的案件线索抓排查,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反馈问题,围绕贵州省开展环保执法“利剑”百日攻坚行动等,全面排查案件;不放过重大资源与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抓调查,针对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等9类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梳理案件调查范围;不放过国家方案中规定的案件范围抓梳理,对全省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截至2020年7月,共计排查案件1.9万余件,梳理出500余件案件调查线索。
第四招
典型案例亮高招
探索磋商协议,明确修复方式,保障修复有效,办理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通过该案探索形成的司法确认制度已被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认可和采纳;探索司法调解督促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办理了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提起的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探索主动磋商督促赔偿义务人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在一起案件中尝试行政磋商的做法,确立了对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的解决机制,这一机制在今后涉及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意义深远。截至2020年7月,贵州已发布5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入选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还有两起获得生态环境部表扬。
第五招
部门协作借稳招
加强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协作,探索禁止令在生态环境诉讼中的作用,制定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面实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全面推行专家陪审员等制度,高效解决技术事实查明难题;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协作,例如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把生态环境工作与交通运输业务同部署,在中长期战略规划编制过程中,以“最小程度的破坏和最大限度的恢复”为基本原则,有效避让了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敏感区域,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加强省直部门与市(州)之间协作,例如贵州省财政厅将市(州)与省直部门的生态修复资金统一管理。
第六招
鉴定评估守严招
探索组建贵州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业顾问团队,截至2020年7月,全省共有43人从事污染物性质鉴定等工作;提高鉴定评估技术,先后组织部分鉴定人员赴广东考察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先进工作经验,对140余名在册及拟执业的鉴定人进行培训考核;提高鉴定评估能力,贵州省司法厅组织专家对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开展污染物性质鉴定等4项鉴定范围进行评审,确保优质机构进入司法鉴定行业为环境诉讼服务,截至2020年7月,贵州已有4家机构具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资质。
第七招
简易程序推巧招
“简出效率”,黔西南州探索成立专家小组,对生态损害小、责任认定无争议且损害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认定,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繁出精品”,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通过对鉴定评估、磋商程序、诉讼程序、生态修复程序进行规范,探索建立一般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目前已办理5件精品案;“繁简结合”,以损害量化金额估算50万元为界,50万元以下案件,赔偿义务人对损害责任认定无争议的,采用简易程序办理,50万元以上案件,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 均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采取一般程序办理。
第八招
生态修复用活招
一是构建生态修复准则,2019年10月18日,贵州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明确修复原则、内容及方式等,推动改革迈入“修复有效”新阶段。二是倡导开展自行修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城市湿地资源保护与修复以及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的管理指导监督,对现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与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强制执行作为保障,针对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修复义务的,应当给付生态环境损害资金;赔偿义务人既不履行修复义务又不缴纳赔偿金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招
联合惩戒出狠招
贵州省公安厅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与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结合起来,持续开展环境保护“六个一律”等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制裁和惩处力度,破获一批重要案件;贵州省林业局建立重大破坏森林资源信息报告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线索。贵州省检察院积极探索开展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机制,依法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执行监督工作,确保执行到位;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联合下发《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又不给付赔偿金的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招
厘清程序显绝招
明确界定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并确定赔偿权利人对赔偿义务人启动案件调查、启动索赔、开展磋商、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范围;明确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9类情形的,应当确定为赔偿义务人;厘清工作程序,在主体方面,明确赔偿工作目的、损害界定、赔偿义务人和权利人、级别管辖和部门管辖竞合等;在案件调查方面,明确启动条件、磋商先行启动、调查内容和结果以及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的条件;在磋商方面,明确磋商主体、启动条件、发起、程序、次数以及结果等;在诉讼方面,明确起诉条件、过程应对、判决处理等;在生态修复方面,明确赔偿义务人的修复义务和方式、程序、科学修复、修复终结、强制执行等,最终探索形成《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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