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率先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7-09 12: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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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率先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江
6月30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自2020年7月1日起,江苏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
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VOCs的易挥发特性,决定了其无组织逸散较多。研究表明,6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通告》下发执行有什么意义? 首创性:通过与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对接获悉,发布通告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这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还是第一家。 针对性:江苏省VOCs排放总量高,无组织排放对臭氧污染贡献大。对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有很强的针对性。 实操性:为便于各级有效监管,明确了监控点设置、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要求,可操作性比较强。 《通告》下发实施后将有哪些变化?
实施前,在企业边界及周边(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进行VOCs监控。即,对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厂界监控方式。其缺点包括: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有效性差、厂区布局、生产工况、气象条件、周边污染源干扰(责任界定)、监测方法复杂(HJ/T55-2000)。 实施后,在车间外或露天操作工位旁进行厂区内VOCs排放监控。 监控点位置: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厂区内代表点:企业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储罐罐顶;废水液面上方10cm;车间门窗或生产装置外1m处等。 监测方法及标准限值: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监控点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6mg/m3。 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采用便携监测仪器监测NMHC任何一次浓度值不得超过20mg/m3 (首次给出一次浓度最大值)。 《通告》正文如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为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苏环办〔2018〕2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 (二)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30日
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VOCs的易挥发特性,决定了其无组织逸散较多。研究表明,60%以上的VOCs排放来自无组织逸散。 《通告》下发执行有什么意义? 首创性:通过与生态环境部相关部门对接获悉,发布通告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这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还是第一家。 针对性:江苏省VOCs排放总量高,无组织排放对臭氧污染贡献大。对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有很强的针对性。 实操性:为便于各级有效监管,明确了监控点设置、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要求,可操作性比较强。 《通告》下发实施后将有哪些变化?
实施前,在企业边界及周边(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进行VOCs监控。即,对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厂界监控方式。其缺点包括:无组织排放控制的有效性差、厂区布局、生产工况、气象条件、周边污染源干扰(责任界定)、监测方法复杂(HJ/T55-2000)。 实施后,在车间外或露天操作工位旁进行厂区内VOCs排放监控。 监控点位置: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厂区内代表点:企业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储罐罐顶;废水液面上方10cm;车间门窗或生产装置外1m处等。 监测方法及标准限值: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HJ1012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监控点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不得超过的监控浓度限值为6mg/m3。 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采用便携监测仪器监测NMHC任何一次浓度值不得超过20mg/m3 (首次给出一次浓度最大值)。 《通告》正文如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
为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切实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苏环办〔2018〕2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实施范围为省内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 (二)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如新制(修)订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有关规定严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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