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部分城市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湖北:部分城市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日前,湖北发布关于部分城市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详情如下:关于部分城市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应对新冠肺炎
日前,湖北发布关于部分城市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详情如下:
关于部分城市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统筹推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和《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部分城市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期执行地区
延期执行地区为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城市行政区域。
二、延期执行行业与时间
1.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延期至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武汉市延期至2020年7月1日起,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延期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其他要求
1.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仅限于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其他行业企业和新建项目仍按《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2.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对接服务,指导帮扶企业在恢复发展的同时高标准建设治污设施。
3.现有企业应承担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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