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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收官在即,危废行业何去何从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6-26 0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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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收官在即,危废行业何去何从“十三五”绝对是中国经济发展历史上一个特殊的五年,宏观上国内提出两山论和建设生态文明以及要面对产业结构性升级和GDP增速

“十三五”绝对是中国经济发展历史上一个特殊的五年,宏观上国内提出两山论和建设生态文明以及要面对产业结构性升级和GDP增速的逐渐下移;外部则面临着更加复杂的贸易冲突和由此带来的低端产业跨国转移。而细化到环保的具体领域,新环保法和三个“十条”的颁布实施,在环境治理的各个领域带来了监管的逐步趋严、制度的不断完善、需求的大规模释放和环境产业各个类型的爆发式发展,危废行业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  “十三五”绝对是中国经济发展历史上一个特殊的五年,宏观上国内提出两山论和建设生态文明以及要面对产业结构性升级和GDP增速的逐渐下移;外部则面临着更加复杂的贸易冲突和由此带来的低端产业跨国转移。而细化到环保的具体领域,新环保法和三个“十条”的颁布实施,在环境治理的各个领域带来了监管的逐步趋严、制度的不断完善、需求的大规模释放和环境产业各个类型的爆发式发展,危废行业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
  2020年作为“十三五”的收官之年,危废行业一方面成功面对了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带来的医废大量产生带来的挑战,另一方面就是新《固废法》时隔15年的“大修”为行业中的企业划定了新的管理“红线”。
  固废法“大修”,细化固废及危废各环节管理
  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固废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此次固废法修订是时隔15年的“大修”。
  新固废法压实了企业主体责任,将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强化了对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监管,这些新修订的内容,是企业环保合规需关注的新要求。
  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新固废法主要从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义务、新增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等三方面进行修订。
  1. 新固废法新增了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明确要求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化为法定要求。如危废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依据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规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10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新固废法施行后,危废产生单位应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3. 危险废物管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新固废法删除了“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的要求,而是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来跟踪监管企业危废变化信息。
  4.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新固废法在三审稿中新增了对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规定,并加强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主体责任。除新固废法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还应遵循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特殊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等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5. 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是首次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定。
  除了对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做出的更新外,新固废法对法律责任专章进行了扩充完善,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除了对新增内容设定了相应罚则外,还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并且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
  “三个能力”和危废填埋标准更新,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
  近年来危废行业面临的改变还包括:《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发布以及《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CB18598-2019)修订。
  生态环境部去年10月发布的《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1.到2025年底,建设危废环境监管体系,部分地区需提前实现;2.进一步推进危废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能有效解决现有危废经营许可证使用率低下等问题;3.对危废全流程管理各环节提出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包括政策管理、源头管控、鉴别、转移、区域合作、应急响应、打击环境违法等多个环节的全流程管理体系;4.鼓励危废场内处置、部分种类危废“点对点”定向利用以及水泥窑、工业炉窑协同处置等,将会对危废处置行业的三大博弈产生动态变化。
  《指导意见》还针对专业性较强的危废提出明确要求:多氯联苯废物等需要特殊处置的危险废物和含汞废物等具有地域分布特征的危险废物,实行全国统筹和相对集中布局,打造专业化利用处置基地;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将其作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有益补充;加强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
  生态环保部于2019年10月发布《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CB18598-2019),该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订就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选择技术要求、危险废物填埋的入场标准、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行及监测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对推进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焚烧处置等具有重要意义。
  危废管理标准的更新,除了为企业带来了更多机遇和挑战,更加要求加强危废监管、统一管理标准和执法尺度。
  危废行业火热发展,系统风险引发担忧
  在资本热潮的推动下,危废行业近年来的的火热颇受人瞩目,并购价格直线上扬,龙头公司业绩扩张迅速。
  行业内对危废处理领域火爆之余所积聚的风险也不乏担忧。根据E20研究院薛涛分析,危废行业作为向污染者直接取费,又不受政府授予垄断保护的特殊行业,由投资企业自身来面对来自充分市场竞争的价格风险、需求风险和竞争风险,甚至包括同样日益趋严的环保监管风险。
  E20研究院薛涛指出,目前危废行业面临两大问题:
  1. 当前国内危废行业在短短的五年高速发展期中所形成的行业集中度极低
  对于危废行业,十三五期间伴随着环境监管的趋严和需求的集中释放(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后,危废经营许可证核准增速从10%翻番至2016年的20%),以及相关市场准入审批权的下移,大量中小型地区性民营企业进入这个领域(据E20研究院不完全统计,至少有1300多家企业参与其中,而且这个数字还在增长之中),集中度相当分散,这必然带来当前危废处理设施运营总体水平的低下,当然同时也为未来的行业整合留下了充裕的空间。
  2. 危废行业的地区不平衡和产业不配比现象突出
  除了供需不平衡的表象以外,深度观察危废领域的非均质性和商业属性,导致危废领域面对的地区不平衡和产业不配比严重。从各省十三五规划所披露的新增危废处置产能来看,山东和四川都达到了五倍以上,广东、浙江以及福建等沿海省份也超过50%,合计平均增长率达到了212%。可见供需不平衡是当前的主要矛盾。
  同时,通过对数据的详细分析发现,2017年核准经营规模实际利用率仅为27.5%,除了刨除新项目建设运营所必需的时间以外,许可证容量错配的问题也确实存在,主要原因包括:对于前端产废企业信息缺乏,对有效配伍带来压力,同时增加了连续安全生产的难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环保督察导致的停产整顿、危废处置前端所依赖的收运体系粗放、工业企业利润下滑负担处置费用困难等原因,加大了危废企业产能释放的难度;2003年执行的危废设施建设规划的计划经济色彩,导致该规划所落地的产能和对应工业细分领域配置,不能完全匹配入关贸总协定后国内近十年来制造业的迅猛发展;相对于综合安全处置(填埋与焚烧),资源化项目具有自发性,企业申领踊跃,但这类严重受制于后端产品的价格波动,在近几年经济放缓大宗资源产品本身价格持续走低的情况下,资源化领域的许可证产能闲置比例出现大幅上扬。
  危废领域不同于市政环保的纯商业属性,结合我国巨大的地区差异,也带来了危废行业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粗略而言,地广人稀以矿产及粗加工为主的西部、中部省份的冶炼和化工,和以高附加值工业(如电子行业)以及精细化工为布局的沿海,在危废处置方面所要面对的问题性质各不相同。支付能力、土地稀缺度和环境敏感度等要素在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特点,对危废处置企业和环境管理都需要有更针对性的对策。
  危废行业未来发展
  “十三五”是危废处置领域正在形成细分领域产业集群的第一阶段,资本市场因此对这个领域存在一些明显追高的现象也属正常。但随着针对危废的环境管理的不断持续完善,如发改委的绿色价格机制文件中提出将逐步完善危废的污染者付费制度,这几年不断深入的环保督察(包括生态环境部刚刚要开展的危废检查)、无废城市试点、结合产废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全过程自证式管理、收运体系的逐步规范化和伴随IT手段进步的大数据监管措施等等,生态环境部的监管措施也将会越来越严密。
  结合E20研究院曾经发布的中美危废领域的“蓝海—红海—沙漠之花”的过程对比,从总体的行业规律来看,蓝海时往往市场尚不成熟,红海时又处于过度竞争状态,蓝红交际往往是行业平均利润较高的时期,而对于个体企业,则又要依靠自身长板的发挥和技术创新的可持续,才能在持续变红的商海中找到蓝色的高增长机会。
  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当前大型危废企业尤为重要,如何在借助资本力量形成扩张的同时,保持自身在技术提升和运营能力方面的核心能力,是其最终能够保持竞争力而顺利成为沙漠之花的途径。
  原标题:“十三五”收官在即,危废行业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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