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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奖补生活垃圾分类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6-16 10: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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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奖补生活垃圾分类为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出台《河北省生活垃圾分

为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河北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出台《河北省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今年,河北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实施PPP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由河北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各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主要用于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中的设施设备等项目建设;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体系建设等。


办法明确,奖补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补助资金占奖补资金总额的80%,采用因素法,按照各地常住人口数量、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城市社区数量、厨余垃圾处理量等因素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奖励性资金占奖补资金总额的20%,由河北省住建厅从工作开展情况、垃圾分类覆盖程度、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提升等方面对各市进行综合评估,对排名前三的市进行奖励,由相关市统筹用于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


河北省将对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促进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市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对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河北省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2019〕42 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确定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引导激励、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具体职责


1.省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确定奖补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开展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2.市级(含雄安新区、定州市、辛集市,下同)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垃圾分类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申报所辖行政区域奖补资金数据材料;负责审核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奖补资金安排意见,并下达或拨付资金;按要求做好奖补资金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3.县(区)级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申报本地区数据材料;负责审核同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并拨付资金;按要求做好奖补资金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二)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市县申报奖补资金数据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市、县(区)奖补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2.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辖行政区域奖补资金数据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申报;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安排意见;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按要求做好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3.县(区)级主管部门是本级奖补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直接监督本级专项资金使用,并对使用结果负责;负责提供本地区奖补资金数据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申报;负责提出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确定支持项目;负责本级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按要求做好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主要用于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体系中的设施设备等项目建设;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监管体系建设;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建设项目。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严禁用于人员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支出,以及其他与支持事项非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奖补资金根据支持内容,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实施 PPP 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奖补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两部分。


(一)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占奖补资金总额的 80%,采用因素法,按照各地常住人口数量、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城市社区数量、厨余垃圾处理量等因素及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地的补助资金=〔(该地区常住人口数÷∑各地常住人口数)×30%+(该地区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各地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30%+(该地区城市社区数量÷∑各地城市社区数量)×30%)+(该地区年度厨余垃圾处理量÷∑各地年度厨余垃圾处理量)×10%〕×年度补助资金总额常住人口数量、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城市社区数量、厨余垃圾处理量按各地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数据确定。每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补助资金测算需要,组织各地申报常住人口、年度生活垃圾处理量、城市社区数量、厨余垃圾处理量等数据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测算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意见,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资金。


(二)奖励资金。奖励性资金占奖补资金总额的 20%,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工作开展情况、垃圾分类覆盖程度、垃圾分类处理能力提升等方面对各市进行综合评估,对排名前 3 的市进行奖励,由相关市统筹用于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


第九条 市、县(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资金下达后 60 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支持的具体项目、金额等资金分配情况逐级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市、县(区)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奖补资金支持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使用、核算奖补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和标准,确保项目建设达到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支持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变更调整规定程序研究确定,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市主管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30 日内,将本地区奖补资金项目建设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引入社会资本管理范围的,按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规定执行。奖补资金结余结转,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对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科学设置奖补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并分解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促进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的实现。


(三)年度预算执行终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未完成或偏离幅度较大的要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对评价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使用奖补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区)主管部门要制定奖补资金支持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奖补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虚报、骗取或截留、挪用、滞留奖补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21 起施行,有效期3年。期满后,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相关规定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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