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6-11 1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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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危险废物监管缺位造成的环境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近年来,危险废物监管缺位造成的环境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提高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对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重视程度,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及时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以案为鉴,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重视程度 2019年3月21日,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教训十分惨痛。(教育警示材料附后)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吸取“3·21”响水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把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摆上重要议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体系,充实人员队伍。要迅速行动起来,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打一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的攻坚战,打一场化解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的歼灭战。 要切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排查辖区内存在危险废物非法经营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排查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备老旧问题,对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抛洒、泄露事故的设施设备,督促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排查辖区内存在反应性、易燃性危险废物问题,督促企业妥善贮存危险废物,消除安全隐患;排查不同类别危险废物混合存放或危险废物与其他物品混放的问题,督促企业按要求存放。 二、消除隐患,严格落实危险废物风险防范“五清”要求 要增强忧患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风险,认真落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工作方案》(豫环文﹝2019﹞245号)《河南省辖黄河流域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汛期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与环境应急准备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29号)《河南省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豫环办﹝2020﹞35号)等文件要求。 要紧盯“一废一库一品”(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领域,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清、问题清、责任清、措施清等“五清”,切实将隐患消除在未萌状态。 (一)摸排底数清,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企业清单 建立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动态管理数据库,实行危险废物监管企业清单管理,全面掌握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基础数据,摸清家底,详细掌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数量、分布、规模等情况。要将清单内企业全部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并于每年1月底前对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单予以公示。 (二)调查情况清,全面掌握辖区内危险废物现状 采取信息化、申报登记、定期检查等有效手段,全面掌握辖区内涉危险废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分批分期分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环节环境风险情况。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主体责任,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和危险废物鉴别,确保涉危险废物企业切实做好落实危险废物环境安全有关制度和标准要求。加快危险废物物联网建设,按要求开展申报登记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现状。 (三)剖析问题清,深入研究发现的危险废物问题 对现存和新发现的危险废物问题进行深度剖析,挖掘问题根源,抓住问题本质,采取标本兼治的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分析危险废物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中的不足,把防范化解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 (四)分工责任清,压实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责任 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不足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恶性社会影响的,视情况开展专项督办,并依纪依法实施问责;强化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与应急、公安、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切实将危险废物工作责任厘清,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做好辖区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积极性,压实危险废物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其做好整治、升级、清洁生产等工作。 (五)整改措施清,一企一策开展问题企业整改 要认真梳理存在问题,确定本辖区内行业企业关停淘汰、规范治理、整改提标标准。根据存在问题企业清单,采取一企一档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行全面整改,明确整治时限和监管责任,逐一销号,逐一验收,不留死角,彻底整改到位。对本辖区内依法依规应关停淘汰的企业,违法贮存、转运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和无证经营危险废物企业,要责令停产,依法取缔,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附件 “3·21”响水事故教育警示材料.pdf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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