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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吨危险废液非法跨省倾倒黄河支流 河南濮阳市长出庭索赔550多万元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6-08 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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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吨危险废液非法跨省倾倒黄河支流 河南濮阳市长出庭索赔550多万元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金堤河是黄河下游的一条支流,是河南山东两省的“界河&r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金堤河是黄河下游的一条支流,是河南山东两省的“界河”。山东聊城一化工企业以“补贴销售”的名义,将270吨危险废液交给无资质人员非法运输并倾倒进金堤河支流回木沟内,造成了严重污染。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具有特殊意义的是,这是河南省首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濮阳市市长杨青玖代表原告出庭,向被告山东聊城某化工公司索赔550多万元。市政府当原告、市长出庭,传递哪些积极信号?索赔主张,能否如愿以偿?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原告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被告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金堤河支流回木沟污染情况,图为法院翻拍卷宗里的图片(央广网发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2018年的一天,濮阳市濮阳县金堤河大韩桥断面自动监测点突然“爆表”,当地环保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发现河流内融入大量酸性液体。当地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经调查,造成污染的是21车270吨的废酸液,将这些废酸液倒入河中的是吴某、白某等4人,倾倒地点为金堤河支流回木沟。原告法定代表人、濮阳市市长杨青玖介绍:“吴某等人先后将废酸液21车从被告处运输倾倒到濮阳县回木沟,造成回木沟及金堤河部分河段严重污染,农作物大量死亡,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害,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进行了应急处置,产生环境损害赔偿数额4047394元,应急处置费用1389000元,评估费用8万元。”

据了解,事发后,倾倒废酸液的吴某等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不过,虽然倾倒废酸的几个人被判刑,但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谁来“买单”?

经调查,这21车废酸液来自山东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是吴某等人通过当地的徐某等2人,从该公司拉回河南濮阳。濮阳市政府认为,德丰公司作为化工企业,是此案的赔偿责任主体。杨青玖表示:“被告作为化工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负有法定防治责任,生产出废酸液应当依法处置,明知相关废酸液处置和销售的管理规定,却假借所谓补贴销售这种倒贴钱的方式处理废酸液。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提出,涉案的21车废酸液是企业正规生产的盐酸产品,通过“补贴销售”的方式出厂,在当地公安机关都有备案,并非处理废酸液。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补贴销售,符合化工行业特点。而被告德丰公司代理律师辩称,德丰公司是将废液卖给了已被判刑的买主,而非主观倾倒。他说:“我们企业是严格按照各种规章来走的,有严格的管理,生产有备案,既然把我们作为被告,我们积极应诉,查明事实。”

随后,原告在法庭上提供了一组数据:被倒入河中的21车废酸液,每车被告“补贴”给徐某等人200-300元。“买卖双方”不仅没有签订销售协议,卖货的反而要给买货的倒贴钱,不符合买卖的基本特征,不属于销售。

包括应急处置费用在内,濮阳市政府共计向德丰公司索赔5516394元。而被告企业提出质疑,认为濮阳市政府无权提起诉讼。理由是,被污染的河流是河南和山东的“界河”,是跨省案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此案应该由省政府起诉。

庭审现场:濮阳市市长杨青玖(右一)代表原告出庭,并在现场发表陈述意见(央广网发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而原告代理律师唐有良表示,虽然金堤河流经河南与山东两省,但此次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属濮阳市内区域,不存在跨省级区域的问题。杨青玖在陈述时也表示:“金堤河是濮阳境内唯一的黄河支流,本案所涉危险废物排放地——回木沟又是金堤河的支流,这条回木沟不仅排涝,而且承担农业灌溉的功能。这次水污染事件影响坏、后果严重,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要管,也有必要追根溯源,揭示出非法处置的整个链条。坚决向企业排污、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这种现象说不。”

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把这个事情查清楚到底是谁的责任,如果有我们的责任,我们肯定要承担,如果没有我们的责任,就在环境保护、管理或其他方面共同促进。”

近几年,关于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一般都是由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对于普通人来说,提到“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则相对比较陌生。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者什么区别?

据案件审判长、濮阳中院院长徐哲介绍,跟一般的公益诉讼案件不同,这是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虽然都是为了更好地借助司法的力量保护环境,但是二者的诉讼主体、程序以及责任承担方式都有所不同。徐哲说:“它和其他的公益诉讼案件有三个不同:第一,它的原告不同,原告是省市政府以及省市政府授权的具有自然资源管理的这些部门。第二,它的程序不同,它是由环境损害的发生地、结果地以及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同时提起这类案件必须要进行前置的磋商程序,而且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还必须进行公示30天,以确保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第三,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它是以修复被损害的环境为主要诉讼目的。”

庭审现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哲担任此案的审判长(央广网发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2019年6月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三种情形的,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进行两次磋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濮阳市人民政府对山东这家化工企业提起诉讼。徐哲说,此案是河南首例由市地级人民政府作为原告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我们这次庭审也是用最严密的法律来惩罚污染环境的行为,谁污染了环境,谁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谁就要修复我们被损害的环境,这也是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最终政府来买单的一个困局。”

杨青玖表示,濮阳市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不仅仅是履行法定职责,更希望全社会都来关注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非法销售链条”。他说:“通过诉讼可以让社会各界清楚地认识到‘补贴销售’,在这种所谓的销售方式之下,链条是怎么形成的、污染是怎么发生的?也希望相关企业承担起治污的主体责任,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自己企业的所谓发展。”

西北政法大学环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丁岩林表示,市长作为赔偿权利人出庭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有较大的积极意义。“2015年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它有权利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到了2017年,就把资格放低到设区的市,使制度更好推进。但是从2015年到今天,这个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执行得并不是特别好。”丁岩林说。

丁岩林多次参与国家与地方环境立法的起草和论证工作。他对记者表示,虽然公益诉讼已在国内有5年多的司法实践,但仍有一些制度需要完善。“比如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目前仍然是一个难点。另外,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和公益诉讼涉及到一个生态修复的问题,而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修复的标准是什么、修复的主体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我们以后用法律制度进行明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王灿发建议,针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案件,在司法制度的顶层设计方面,应该考虑建立跨流域跨区域的专业法庭来审理。此外,跨行政区域的执法体制也应该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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