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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固废法: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6-08 10: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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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固废法: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固废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对生活垃圾治理提出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就如何&ldquo

《固废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对生活垃圾治理提出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就如何“推行”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具体的原则、制度和要求。政府、生活垃圾产生者、生活垃圾处理者和其他相关主体应坚持原则、用好制度、依法而为和协商共治,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1、坚持原则

2020年版《固废法》对生活垃圾治理提出了7大原则:

(1)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第六条,新增);

(2)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第六条第二款,新增);

(3)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新增);

(4)统筹管理,统一监督;

(5)产生者负责(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新增);

(6)污染者担责(第五条);

(7)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是生活垃圾治理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而其他原则是指导“推行”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

生活垃圾治理应树立牢固的生活垃圾分类信念和信心,建立健全“推行”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体系、运行体系和监管体系,毫不动摇地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让“分类”贯彻落实到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各个环节。

生活垃圾治理应统筹城乡,统筹规划,统筹资源配置,统一组织,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监督,统一考评,强化目标、项目和资源的监督管理,让生活垃圾治理简单、有序、和谐。重点落实“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原则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尤其是“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和“资源化”原则;协调统一政府、生活垃圾产生者、生活垃圾处理者及其他相关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环节;统一规划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回收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生活垃圾治理应坚持“产生者负责”和“污染者担责”原则,以此约束、规范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处理者的行为,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有效覆盖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产生者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依法付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定点投放)。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和处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2、用好制度

2020年版《固废法》对生活垃圾治理提出了12项制度:

(1)公众参与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2)(政府及其部门)目标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七条,新增);

(3)(政府)年度报告制度(第三十条,新增);

(4)(政府,处理者)信息公开制度(第二十九条,新增);

(5)(产生者,处理者)信用记录制度(第二十八条,新增);

(6)奖励先进制度(第十二条,新增);

(7)有奖举报制度(第三十一条);

(8)查封扣押、按日计罚和双罚制度

(9)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五十八条);

(10)生活垃圾处理(收集、利用和处置)设施、场所符合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新增“利用标准”);

(11)(建设项目、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三同时”制度(第十八条);

(12)厨余垃圾处理资质许可制度(第五十七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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