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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5-26 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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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公安厅(局)、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商务厅(局)、市场监管局:


为落实《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中“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的任务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0年5-12月联合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规范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和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渠道,实现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的定点定向、闭环管理。以专项整治为抓手,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处一批不法分子,斩断医疗废弃物黑产业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企业,以及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收集、登记和交接废弃物;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盛装医疗废物,未按照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未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处置不规范;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二)整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及时收运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医疗废物的转运和处置不符合要求;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非法倒卖医疗废物等行为。


(三)整治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倒卖、回收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再利用的输液瓶(袋)用于原用途、制造餐饮容器以及玩具等儿童用品等;医疗机构外输液瓶(袋)回收利用脱离闭环管理等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定期推进工作。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督促其规范管理各类废弃物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转移或自行处置情况。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行政审批情况,面向社会公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等。


(三)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督促其规范开展医疗机构生活垃圾的回收处置,及时提供生活垃圾专业处置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四)商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有能力回收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输液瓶(袋)利用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定期公布并更新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在综合执法中发现涉及医疗废物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通报本级相关部门。


(七)公安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医疗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和摸底调查阶段(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及专项整治工作指标等。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及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按照专项整治的主要指标(见附表1),可结合既往监督检查情况,于5月底前完成摸底调查工作,由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汇总后,将填写完的附件1于6月20日前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


(二)自查整改和推进工作阶段(6-11月)。各地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整改。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按照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6-11月期间,各有关部门每月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通报工作进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安排。


(三)总结评估阶段(12月)。12月15日前各省级卫生健康委牵头总结评估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填写主要指标情况表、执法案件汇总表(见附件2),并形成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总结应当包括基本情况、整治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调研指导,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抓紧部署实施。由卫生健康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监督执法结果,共享监管资源信息,研究推进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信息共享,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给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国家层面专项整治的日常联系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


(二)做好宣传工作,正面舆论引导。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无废城市宣传工作,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大力宣传医疗机构废弃物科学分类、规范处理的意义和有关知识,重点引导正确认识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安全性。加大对涉及医疗废物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强力震慑不法分子和机构,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指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履职到位。要定期组织现场指导和检查工作,了解基层工作进展,协助解决困难问题。必要时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对于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 赵烁


电 话:010-81138560


附件:1.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


2.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

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主要指标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人及电话:

序号

工作指标

摸底调查数据

专项整治后
数据

1

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合格率(%)

 

 

2

医疗废物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合格率(%)

 

 

3

未在院内丢弃或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合格率(%)

 

 

4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合格率(%)

 

 

5

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完整合格率(%)

 

 

6

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率(%)

 

 

7

医疗机构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的比例(%)

 

 

8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数(个)

 

 

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上门收取医疗废物的平均时长(天)

 

 

1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吨/天)

 

 

11

医疗废物实际集中处置量的平均值(吨/天)

 

 

12

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量占辖区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比例(%)

 

 

1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的比例(%)

 

 

14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上门收取生活垃圾的平均时长(天)

 

 

15

输液瓶袋回收企业上门收取输液瓶袋的平均时长(天)

 

 

16

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数(个)

 

 

17

输液瓶袋利用企业数(个)

 

 

18

输液瓶袋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数(个)

 

 

填表说明:
1.各指标的统计范围为全省(区、市)。
2.指标1-7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填写。
3.指标8-13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填写,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4.指标14由住房城乡建设(环卫)部门牵头填写,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5.指标15-16由商务部门牵头填写,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6.指标17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填写,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7.指标18由商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填写,卫生健康部门配合。
8.“摸底调查数据”的时间节点是2020年5月底;“专项整治后数据”的时间节点是2020年11月底。


附件2

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执法案件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填报人及电话:

处理情况

医疗机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其他单位或个人

备注

检查单位数

 

 

 

 

案件数

 

 

 

 

责令改正数

 

 

 

 

通报批评数

 

 

 

 

警告数

 

 

 

 

罚款户(人)次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吊销行政许可资质

 

 

 

 

移送公安机关

 

 

 

 

曝光违法单位数

 

 

 

 

注:如查处案件的对象是“其他单位或个人”,请在“备注”栏简要说明是何种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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