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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5-11 2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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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文章导读: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全文如下: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

文章导读:浙江省住建厅发布《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至:70775781@qq.com;

2、传真至:0571-81050961;

3、寄送至: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邮编31000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居民装修垃圾、废弃电子电器产品除外。

第三条(管理原则)

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以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并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及相关监督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以及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文化和旅游、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第七条(付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和方式作出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实行计量收费、分类计价。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科技推广)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科技创新,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先进技术、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社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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