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运环保:与子公司案涉多起诉讼 总计金额3亿元
盛运环保:与子公司案涉多起诉讼 总计金额3亿元4月8日,盛运环保(维权)发布公告披露最新的诉讼事项和进展情况。多起诉讼已宣判结果,盛运环保与其旗下子公司涉案。因融资开立信用证负债浦
4月8日,盛运环保(维权)发布公告披露最新的诉讼事项和进展情况。多起诉讼已宣判结果,盛运环保与其旗下子公司涉案。因融资开立信用证负债浦东银行2954.5万元,因贷款负债兴业银行1.5亿元,因虚假陈述被诉金额960万元,因融资租赁负债桐庐县城市建设5943万元,因短期借款涉及金额7600万元。
一、浦东银行安庆分行诉盛运科技、盛运环保、开晓胜案
2017年7月18日,浦东银行安庆分行与盛运科技签订《融资额度协议》,原告给予其3,000万元的融资额度,额度使用期限为2017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18日,融资品种为开立信用证。
双方同时又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盛运环保、开晓胜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对被告盛运科技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融资额度协议》,安庆分行与盛运科技于2017年7月20日签订了两份《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协议书均约定开立国内信用证,信用证金额均为3,000万元,保证金为1,500万元,垫款罚息利率均定为按垫款实际占用时间对应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浮30%。盛运科技交纳两份信用证的50%保证金,共计3,000万元,安庆分行为盛运科技别开具两份3000万元的国内信用,信用证到期日为2018年7月16日。
信用证到期后盛运科技未履行合同义务,安庆分行于2018年7月19日对信用证2954.5万元予以支付。安庆分行经多次催要均未果,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被告盛运科技立即清偿信用证垫款本金1477万元、1477.5万元及相关罚息;判决安庆分行有权以盛运科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要求盛运环保、开晓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盛运科技偿还安庆分行信用证垫款本金1477万元、1477.5万元及相关罚息;安庆分行有权以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桐城市开发区经五路东侧土地使权,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受偿;盛运环保、开晓胜连带清偿责任;
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对海阳盛运、盛运环保、开晓胜申请仲裁案
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接受海阳盛运的借款申请,并接受管理人华福证券公司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海阳盛运发放1.5亿元贷款。同时,开晓胜、盛运环保为海阳盛运借款提供担保,并依法办理了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海阳盛运支付利息到2018年6月20日,后未再支付任何本息。
现海阳盛运公司融资运作的海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长期处于停工状态,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清偿能力明显减弱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其结果严重危及、损害兴业银行合肥分行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根据有关规定,向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海阳盛运向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暂付利息人民币946.3万元;要求开晓胜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对海阳盛运名下的财产以及持有的相关权利(包括特许经营权和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盛运环保对上述第一项请求中的1.59亿元承担补足还款责任仲裁庭审理后裁决海阳盛运向兴业银行合肥分行支付委托借款本金人民币1.5亿元,并支付利息;开晓胜对海阳盛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对海阳盛运名下的财产以及持有的相关权利(包括特许经营权和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盛运环保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本金、预期收益承担补足还款责任。
三、惠波、金龙源化工诉盛运环保、开晓胜案
2010年6月,盛运环保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惠波和金龙源化工通过锦臻鸿上2号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该公司股票。
2018年4月26日,盛运环保发布《关丁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认定盛运环保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且未及时对外披露、部分债务逾期信息未及时披露。
后盛运环保又于2018年5月5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及《关于大股东收到中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认定盛运环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前期多个银行账户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且以上:账户存在融资事项,所融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盛运环保的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大幅下跌,给惠波和金龙苑化工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盛运环保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961万元以及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计9,64.5万元;要求开晓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其他诉讼进展
此案已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暂未开庭。
盛运环保表示,上述部分诉讼未终审判决和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已执行的诉讼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将作为期后事项在年报中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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