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解读《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3-30 1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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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解读《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月27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徐恒秋参加发布会,并解读
3月27日上午,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徐恒秋参加发布会,并解读《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今年3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标准》制定的主要背景
水泥工业是我省最主要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源之一。根据测算,2018年度安徽省水泥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1.3万吨、14.0万吨,分别占全省主要工业排放总量的10.7%、45.9%,尤其是氮氧化物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前体物,对空气质量产生直接影响。《标准》的实施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推进我省水泥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为我省“十四五”工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国家出台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要求“基本完成钢铁、水泥工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我省是长三角区域水泥熟料产能最大的省份,制定、实施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既是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区域协同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到2020年底,我省14个未达标市(除黄山、池州外)PM2.5平均浓度要实现比2015年下降18%的目标。截止到3月25日,14个市的PM2.5虽然同比下降了24.5%,但较2015年仅下降12.6%,距离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为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在现有“五控”(“控煤、控气、控车、控尘、控烧”)措施的基础上,必须拿出更有针对性、更切实可行的减排手段。近年来国家不断加严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行业已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正在加快推进。从水泥行业来看,2013年国家出台了水泥工业排放国家标准,我省认真执行了国家标准,但暂未制定地方标准。当前,随着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对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他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标准。因此,我省应当出台更适合省情的地方标准,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
《标准》的制定过程
2019年8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水泥协会、合肥水泥设计研究院成立编制组,启动编制工作。
召开了《标准》制定工作启动会,邀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及海螺水泥、南方水泥、上峰水泥等16家水泥企业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
多次开展企业现场调研和外省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与水泥企业反复沟通交流;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中国水泥协会、河南省建材协会、海螺水泥和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提出意见。
《标准》草案数易其稿,反复修改完善,相关专家认为《标准》的制定和出台时机成熟、技术可靠、意义重大。今年2月,我厅还组织开展了决策风险评估,经评估,《标准》实施无重大决策风险。
《标准》主要内容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包括8个部分:前言、引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主要内容是:
《标准》覆盖了水泥工业从源头到运输的全部生产领域,包括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规定了生产设施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其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10、50、100mg/m3,为目前执行的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以下简称《国标》)特别排放限值的50%、50%、31.2%(《国标》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20、100、320mg/m3),氟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分别为3、8、0.05mg/m3,与《国标》要求一致。
《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安徽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标准》实施的意义
我省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占比高,特别是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省总排放量的20%以上,水泥行业的环境治理水平与工业生产水平是极不匹配的。《标准》实施后,我省水泥行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将大幅下降,有利于加快推进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以新技术为代表的先进产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有利于水泥行业绿色发展,有利于实现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年秋冬季是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最后一个秋冬季,也是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执行新的《标准》,将实现水泥企业污染排放的显著降低,这是秋冬季攻坚的最有力举措,对于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对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准》的实施时间
《标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建(含改建、扩建)企业于4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10月1日起执行。之所以确定现有企业自10月1日执行,目的是为了给企业留足改造的时间。经业内专家测算,水泥企业提标改造的设计、施工、调试、投产,最多需要6个月的时间。
《标准》实施后,水泥企业均需实现达标排放,并采取措施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以监测结果判定是否达标,并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管等工作的依据。
原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解读《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关资料下载: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pdf
《标准》制定的主要背景
水泥工业是我省最主要的工业污染物排放源之一。根据测算,2018年度安徽省水泥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1.3万吨、14.0万吨,分别占全省主要工业排放总量的10.7%、45.9%,尤其是氮氧化物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前体物,对空气质量产生直接影响。《标准》的实施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有利于推进我省水泥企业高质量发展,同时为我省“十四五”工业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国家出台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要求“基本完成钢铁、水泥工业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我省是长三角区域水泥熟料产能最大的省份,制定、实施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既是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推动区域协同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今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收官之年。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到2020年底,我省14个未达标市(除黄山、池州外)PM2.5平均浓度要实现比2015年下降18%的目标。截止到3月25日,14个市的PM2.5虽然同比下降了24.5%,但较2015年仅下降12.6%,距离目标仍有不小的差距。为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在现有“五控”(“控煤、控气、控车、控尘、控烧”)措施的基础上,必须拿出更有针对性、更切实可行的减排手段。近年来国家不断加严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行业已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行业正在加快推进。从水泥行业来看,2013年国家出台了水泥工业排放国家标准,我省认真执行了国家标准,但暂未制定地方标准。当前,随着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对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他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标准。因此,我省应当出台更适合省情的地方标准,实现“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
《标准》的制定过程
2019年8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水泥协会、合肥水泥设计研究院成立编制组,启动编制工作。
召开了《标准》制定工作启动会,邀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及海螺水泥、南方水泥、上峰水泥等16家水泥企业参加,听取意见和建议。
多次开展企业现场调研和外省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与水泥企业反复沟通交流;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中国水泥协会、河南省建材协会、海螺水泥和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提出意见。
《标准》草案数易其稿,反复修改完善,相关专家认为《标准》的制定和出台时机成熟、技术可靠、意义重大。今年2月,我厅还组织开展了决策风险评估,经评估,《标准》实施无重大决策风险。
《标准》主要内容
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包括8个部分:前言、引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主要内容是:
《标准》覆盖了水泥工业从源头到运输的全部生产领域,包括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规定了生产设施的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提出了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其中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10、50、100mg/m3,为目前执行的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以下简称《国标》)特别排放限值的50%、50%、31.2%(《国标》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为20、100、320mg/m3),氟化物、氨、汞及其化合物分别为3、8、0.05mg/m3,与《国标》要求一致。
《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安徽省和国家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标准》实施的意义
我省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占比高,特别是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省总排放量的20%以上,水泥行业的环境治理水平与工业生产水平是极不匹配的。《标准》实施后,我省水泥行业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将大幅下降,有利于加快推进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以新技术为代表的先进产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有利于水泥行业绿色发展,有利于实现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年秋冬季是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最后一个秋冬季,也是决战决胜的关键时期。执行新的《标准》,将实现水泥企业污染排放的显著降低,这是秋冬季攻坚的最有力举措,对于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对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准》的实施时间
《标准》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建(含改建、扩建)企业于4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10月1日起执行。之所以确定现有企业自10月1日执行,目的是为了给企业留足改造的时间。经业内专家测算,水泥企业提标改造的设计、施工、调试、投产,最多需要6个月的时间。
《标准》实施后,水泥企业均需实现达标排放,并采取措施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水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以监测结果判定是否达标,并作为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管等工作的依据。
原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解读《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关资料下载: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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