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3月26日,记者从南昌市司法局获悉,《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
3月26日,记者从南昌市司法局获悉,《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意见稿》提到,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特别的,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将分为四个类别
记者了解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
《意见稿》中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灯管、电池、药品、油漆(容器)、杀虫剂(容器)、消毒剂(容器)、矿物油(容器)、水银产品、胶片及相纸、日用化学品等。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茶渣等厨余垃圾,农副产品集贸市场废弃的菜叶、水果、鱼虾等有机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据悉,南昌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意见稿》。
管理方法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娱乐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轨道交通、公路、隧道等管理范围,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责任人。
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置、更换、清洁、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投放时段、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法律责任
拒不进行垃圾分类将被处以罚款
《意见稿》提出,对于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农村地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运输车辆未施行密闭化运输或者未安装运行定位和监控系统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三)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线路收集、运输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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