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印发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印发为树立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督察工作风清气正,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
为树立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良好形象,确保督察工作风清气正,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督察纪律规定》)。
《督察纪律规定》围绕“七个严守”即严守政治纪律、严守组织纪律、严守工作纪律、严守保密纪律、严守八项规定、严守廉政纪律、严守群众纪律提出具体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有关最新要求,加强督察纪律建设。
《督察纪律规定》突出加强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要求督察人员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突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例行督察进驻期间,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严格落实临时党支部工作要求和“一督察两报告”制度,加强督察人员教育、监督和管理,筑牢督察工作的思想之基。突出强化廉政纪律,督察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差旅、接待和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并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伙食费,支付住宿费和交通工具使用费;不准接受礼金和物品,不准利用督察工作便利谋取任何私利等。突出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求督察工作坚持依规依法、客观公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坚决防止“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督察纪律规定》还要求,督察期间,严格执行“一把手”负责制,听从组织安排,服从统一调度,执行组织决定。不准干预被督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准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擅自变更督察方案搞选择性督察,不准擅自单独约见督察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察对象反馈督察意见。不准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秘密的资料,不准擅自对外泄露任何未经公开的督察报告、问责情况等督察资料。不准搞层层陪同,不准参加任何与督察工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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