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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生态环境厅解读《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3-24 12: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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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生态环境厅解读《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年3月2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文见附件)  主持人——江

2020年3月23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文见附件)
  主持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副处长杜其松
  参与人员——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局长成杰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主任科员黄春雷
  主题——
  《关于在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年3月20日发布)
  发布会对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特点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和说明。
  目的——①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产权;② 杜绝“一刀切”、机械执法等情况;③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生态环保工作
  主要特点——首创、全面、实操、前瞻
  【省级层面出台加强企业产权保护方面的专项意见,这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还是第一家】
  主要内容——
  6条23项,涉及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用监管、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督察和专项行动、环评和执法环节信息公开、产权保护援助机制完善等。
  【发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力清单,全面推行规范化执法“543”工作法】
  【常态化落实“双随机一公开”】
  【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移动执法系统覆盖和执法记录仪联网使用两个100%】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产品和医药试剂生产企业、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等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等强制措施】
  【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检查抽查】
  【严禁为应付督察检查而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不得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涉及全省范围的专项执法行动每年原则上不超过6个,各设区市不得层层加码或重复组织】
  【生猪禁养区划定方案不得作为禁止养殖强制性措施的依据】
  据悉,到2022年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研究制(修)订100项标准,目前第一批53项标准已确定编制单位,第二批标准的招投标工作也正在推进中,年内将出台10项左右。
  意见中提到的【非现场监管】,本质是无接触式,主要为2种方式——网上自动监管(加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与当地联网)和非现场检查(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车等手段开展飞行检查、走航测定、卫星云片判读等)。
  为了保障意见落实,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将积极部署,形成任务清单,并且组织考核评价。【《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
  此外,对【慎用强制措施】的解读,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对此作了细化分析,提出把全流程工业企业纳入案情重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范畴,由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以此,来保护企业的合法产权不受侵害。相关资料下载:图文实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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