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要求排污单位要能说清污染物排放状况
环保部要求排污单位要能说清污染物排放状况近日,据媒体报道,排污单位须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尽管新环保法等法律有明确要求,但是,目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监管体系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近日,据媒体报道,排污单位须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测,尽管新环保法等法律有明确要求,但是,目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监管体系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为解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规范问题,环保部制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记者今天从环保部有关方面获悉,目前,总则已完成征求意见。
环保部要求排污单位要能说清污染物排放状况
据环保部介绍,无论是新环保法还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要求企业对自身排污状况开展监测。其中,新环保法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环保部表示,制定总则目的就是为了遏制上述问题。
总则提出,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环保部要求,排污单位应能够说清楚自身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情况,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周边环境主要是指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介质等。至于监测频次,总则要求,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管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要求执行;否则,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不含间接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枯、平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同时, 监测期间企业及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设施主要运行状态参数、污染治理主要药剂消耗情况等信息也需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环保部要求,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还应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给予配合;总则要求新建企业在其生产运行后的90日内应完成监测方案的编制及自行监测的准备工作。
对于监测信息的公开,环保部明确提出,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执行。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布实施。据环保部透露,目前,除西藏外的30个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建立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大部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照办法的要求将污染源监测信息及时公开。
但是,由于2013年起我国才开始推行重点企业自行监测,至今,多数企业监测能力薄弱,在自行监测指标完整性、数据质量、公开及时性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尽管相关规定要求排污单位需将自行监测方案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将监测结果在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但排污单位监测数据质量尚处于未监管的状态。
我们知道,环保部在对全国各地区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平台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监测数据结果的质量不尽如人意,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合理、监测项目仅开展主要污染物、随意设置排放标准限值、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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