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3-20 20: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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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福建省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固定
福建省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今年1月以来,我省已通过视频会、新闻媒体、微信平台、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等途径向企业通告,为进一步加快推动福建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再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纳入《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二、实施时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核发管理的33个行业中,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二)列入《名录)》的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新建项目应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三、核发机关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可登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首页“亲清服务”平台,链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直接登录该系统,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或办理排污登记。属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公开;属于简化管理的,不需进行申请前公开;属于登记管理类的,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
五、其他事项
我厅已汇总梳理了纳入《名录》排污单位清单,并实施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或登记类)划分,如排污单位尚未明确自己所属管理类别,请咨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请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登记,确保依法健康发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4日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今年1月以来,我省已通过视频会、新闻媒体、微信平台、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等途径向企业通告,为进一步加快推动福建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再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纳入《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均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二、实施时限
(一)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许可核发管理的33个行业中,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二)列入《名录)》的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新建项目应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办理排污登记。
三、核发机关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可登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首页“亲清服务”平台,链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也可直接登录该系统,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或办理排污登记。属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公开;属于简化管理的,不需进行申请前公开;属于登记管理类的,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
五、其他事项
我厅已汇总梳理了纳入《名录》排污单位清单,并实施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类、简化管理类或登记类)划分,如排污单位尚未明确自己所属管理类别,请咨询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请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登记,确保依法健康发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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