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重点内容解读和常见十五问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3-20 20:29:20
热度:4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重点内容解读和常见十五问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2020)的编制思路、主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指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的排污单位,也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类别“环境卫生管理782”行业类别)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另外,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废气、废水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确定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接收单元、预处理单元、好氧发酵单元、厌氧消化单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单元、填埋单元和公用单元。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卸料废气、破碎、分选等预处理废气、好氧发酵废气、厌氧消化废气、油脂处理废气、填埋废气、污水处理废气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和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
废水类别主要包括填埋场渗滤液、餐厨废弃物上清液、油水分离废水、粪便上清液、发酵残渣上清液、厌氧消化沼液、沼气/填埋气脱硫废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填埋场渗滤液主要污染因子包括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其他废水污染因子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等常规因子。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中,仅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管控
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硫化氢、氨等恶臭污染物。
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依据GB 14554确定。其他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依据GB 16297确定。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等。
生活垃圾填埋场、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889确定,其他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8978确定。
许可排放量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不管控废水排放量,但应核算实际排放量,并在执行报告中上报实际排放量数据。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要求
本规范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单位提出了入场、运行期、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自行监测要求
根据现行排放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要求,设置污染源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
废气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均为半年;含填埋单元的,厂界最低监测频次为月,不含填埋单元的,厂界最低监测频次为季度。
生活垃圾填埋场总排口pH值、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需进行自动监测(封场后按季度监测),其他污染物按季度监测(封场后按年监测)。生活垃圾转运站、餐厨废弃物、城镇粪便等其他生活垃圾处理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最低监测频次为年。依据相关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地下水的监测要求。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
本标准针对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分别规定了记录内容。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
本标准给出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仅核算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即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总排放口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核算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或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合规判定要求
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满足许可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常见十五问解析
1、本规范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规范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的排污单位,也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
2、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哪些情形不适用本标准?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3、适用本标准的排污单位中哪些属于重点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集中填埋的排污单位应实施重点管理。
4、每个垃圾转运站都要单独申请排污许可证吗?
同一地区同一法人的转运站可纳入一张许可证申报,但在申报材料中需填写各个转运站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5、所有处理污泥的排污单位都执行本标准吗?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混合处理污泥、工业污水处理污泥的治理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采用好氧及厌氧工艺的执行本标准,采用焚烧及其他工艺的不执行本标准。
6、如何确定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及其他废水污染物控制因子?
生活垃圾填埋场依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确定管控因子。其他废水本标准中仅给出常规指标,其他污染因子由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从执行的排放标准中选取。
7、垃圾转运站废水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889确定,其他情形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8、本标准规定哪些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如何管控?
本标准将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排放口定为主要排放口,但仅许可排放浓度,对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同时应核算实际排放量,并在执行报告中上报实际排放量数据。
9、如何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全过程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相关要求运行、维护与管理,并由相应核发机关将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10、排污单位必须采用本标准中列出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吗?
对于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等),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11、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沼气发电项目的,如何申请排污许可?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处理企业,配套建设的沼气/填埋气发电或供热锅炉,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另行申请排污许可。
12、哪些排放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总排口的主要污染物需实施在线监测。同时,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13、企业同时有自动监测和日常监测数据的,如何计算年度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或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14、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填埋量大于设计填埋量时如何填报?
针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普遍存在“超量处理”的问题,根据排污许可证的申报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申请表中分别填写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能力。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但应核算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并在执行报告中上报实际排放量数据。
15、排污单位填报图件有哪些特殊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除上传生产工艺流程图、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外,还须提供防渗层结构图、地下水监测井布置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应提供封场结构图。
原标题:《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重点内容解读和常见十五问解析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指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的排污单位,也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类别“环境卫生管理782”行业类别)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另外,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HJ 103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 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废气、废水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确定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接收单元、预处理单元、好氧发酵单元、厌氧消化单元、餐厨废弃物油脂处理单元、填埋单元和公用单元。
废气种类主要包括卸料废气、破碎、分选等预处理废气、好氧发酵废气、厌氧消化废气、油脂处理废气、填埋废气、污水处理废气等,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和硫化氢、氨等恶臭气体。
废水类别主要包括填埋场渗滤液、餐厨废弃物上清液、油水分离废水、粪便上清液、发酵残渣上清液、厌氧消化沼液、沼气/填埋气脱硫废水、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填埋场渗滤液主要污染因子包括色度、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其他废水污染因子为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等常规因子。
排污口差异化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中,仅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管控
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硫化氢、氨等恶臭污染物。
恶臭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依据GB 14554确定。其他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依据GB 16297确定。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等。
生活垃圾填埋场、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889确定,其他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8978确定。
许可排放量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不管控废水排放量,但应核算实际排放量,并在执行报告中上报实际排放量数据。
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管理要求
本规范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污单位提出了入场、运行期、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自行监测要求
根据现行排放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要求,设置污染源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
废气排放口最低监测频次均为半年;含填埋单元的,厂界最低监测频次为月,不含填埋单元的,厂界最低监测频次为季度。
生活垃圾填埋场总排口pH值、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需进行自动监测(封场后按季度监测),其他污染物按季度监测(封场后按年监测)。生活垃圾转运站、餐厨废弃物、城镇粪便等其他生活垃圾处理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最低监测频次为年。依据相关标准,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地下水的监测要求。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
本标准针对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分别规定了记录内容。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
本标准给出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仅核算主要排放口的实际排放量,即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总排放口需核算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核算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或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合规判定要求
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满足许可要求,也可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常见十五问解析
1、本规范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规范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的排污单位,也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
2、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哪些情形不适用本标准?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3、适用本标准的排污单位中哪些属于重点管理?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集中填埋的排污单位应实施重点管理。
4、每个垃圾转运站都要单独申请排污许可证吗?
同一地区同一法人的转运站可纳入一张许可证申报,但在申报材料中需填写各个转运站的污染物排放情况。
5、所有处理污泥的排污单位都执行本标准吗?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混合处理污泥、工业污水处理污泥的治理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采用好氧及厌氧工艺的执行本标准,采用焚烧及其他工艺的不执行本标准。
6、如何确定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及其他废水污染物控制因子?
生活垃圾填埋场依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确定管控因子。其他废水本标准中仅给出常规指标,其他污染因子由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从执行的排放标准中选取。
7、垃圾转运站废水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889确定,其他情形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8978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8、本标准规定哪些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如何管控?
本标准将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排放口定为主要排放口,但仅许可排放浓度,对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排污单位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同时应核算实际排放量,并在执行报告中上报实际排放量数据。
9、如何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全过程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相关要求运行、维护与管理,并由相应核发机关将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10、排污单位必须采用本标准中列出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吗?
对于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等),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监测、台账记录,评估达标可行性。
11、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沼气发电项目的,如何申请排污许可?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处理企业,配套建设的沼气/填埋气发电或供热锅炉,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另行申请排污许可。
12、哪些排放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生活垃圾填埋场废水总排口的主要污染物需实施在线监测。同时,鼓励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无法开展自动监测的,应采用手工监测。
13、企业同时有自动监测和日常监测数据的,如何计算年度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或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14、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填埋量大于设计填埋量时如何填报?
针对生活垃圾填埋场普遍存在“超量处理”的问题,根据排污许可证的申报要求和技术规范规定,申请表中分别填写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能力。本标准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但应核算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并在执行报告中上报实际排放量数据。
15、排污单位填报图件有哪些特殊要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除上传生产工艺流程图、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外,还须提供防渗层结构图、地下水监测井布置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应提供封场结构图。
原标题:《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重点内容解读和常见十五问解析
-
宁夏印发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20-03-14
-
基于环境监测的重污染天气应对策略2020-03-14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2020-03-14
-
排污许可百问百答2020-03-14
-
宁夏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305家企业列入重点监管范围2020-03-14
-
疫情防控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两不误2020-03-14
-
2021年1月1日实施 《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2020-03-14
-
天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2020-03-14
-
广东:排污单位需在限定时间内申领排污许可证2020-03-11
-
降低生物质锅炉排放氮氧化物及硫化物的控制分析2020-03-11
-
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等五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2020-03-11
-
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等五项标准2020-03-11
-
重庆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发证登记2020-03-10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11条措施”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2020-03-10
-
河北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管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