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栗开庭审理三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江西上栗开庭审理三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3月4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3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并对其中的两起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三个月,缓
3月4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3起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并对其中的两起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没收被告人张某、周某的违法所得。三被告人均被判赔偿生态修复费和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肖某利用网上购买并组装的气枪,在上栗县赤山镇幕冲村戴家玲自家房屋附近非法狩猎斑鸠2只,并将狩猎的两只鸟类拿给他人食用。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发现自己住宅附近菜园中有野生动物出没的痕迹,于是萌生了狩猎野生动物的想法,便到被告人周某经营的喷漆店中借用汽车电瓶,在上栗县杨歧乡黄冲村其侄子住宅旁边的菜园旁放置电瓶、升压器等工具,用于狩猎。同月15日凌晨猎捕到野猪一头,并以60元一斤的价格出售,获利2700元,其中张某分得1500元,周某分得1200元。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禁猎期、禁猎区利用组装的气枪,在上栗县上栗镇新群村非法狩猎乌鸫3只,在上栗镇桥塘村非法狩猎斑鸠1只、八哥2只。
检察机关同时对这三起案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张某、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周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张某、周某实施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且被告人肖某、张某、周某当庭表示无异议,故予以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叶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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