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市公厕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苏州市公厕管理办法》的解读《苏州市公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9年苏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20年1月19日经苏州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
《苏州市公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19年苏州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已于2020年1月19日经苏州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公共厕所的管理是关系到市民生活环境改善的“关键小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厕在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现象和新问题亟待解决,需要修订《办法》予以规范。而同时,原《办法》由于适用范围较窄、所依据的上位法及相关联的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已修订或废止,也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适用范围并对公厕进行分类。《办法》第二条将适用范围由苏州市区建成区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公厕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要求按照本办法执行。《办法》第三条将公厕分为市政公厕、社会公厕、旅游厕所和协议公厕四类,特别引入协议公厕的概念。
(二)明确多项监管措施保障公厕建设落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规划建设公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批时,应当要求建设工程配套公厕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市政公厕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按照先建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重建建设标准不低于原有标准。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在公共绿地上建设公厕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明确公厕建设位置。涉及住宅、商业土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招拍挂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配套公厕规划条件。
(三)建立多项工作机制以缓解公厕数量不足问题。《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且建设公厕有困难的区域,可以设立移动公厕,或者鼓励沿街单位将符合条件或者经改造升级后符合条件的内部厕所,在工作时间或者营业时间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第二十三条规定鼓励有关的单位和环卫管理部门达成协议,将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供社会公众使用。相关办法由环卫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提升软硬件配备以满足民众的如厕需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男女厕位比例,提高公厕中女厕位数量。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便于引导公众使用。环卫管理部门、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导向牌、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公众寻找。第二十四条对文明使用公厕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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