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
河北省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近日,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在秦皇岛市试点开展湾长制的基础上,在全省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逐级压实地方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
近日,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在秦皇岛市试点开展湾长制的基础上,在全省沿海区域全面推行湾长制,逐级压实地方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构建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全面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
通知就湾长设置、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和奖惩问责进行了明确。全省设置省、市、县(市、区)、基层四级湾长。其中,省政府主管生态环境的副省长任省级湾长。秦皇岛、唐山、沧州市市长担任市级总湾长,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级副总湾长,市级湾长由该市其他副市级领导担任,市级以下湾长依据实际情况设置。
为确保各级湾长顺利开展工作,通知要求,省、市、县(市、区)建立湾长制办公室,乡镇(街道)或沿湾有关单位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省湾长制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执行联系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督导检查湾长制工作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任会议通报全省湾长制工作情况。市级及以下湾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综合治理举措,建立湾长责任清单,协调成员单位落实责任,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在湾长职责上,通知提出,各市要以海岸线划定各级湾长管理范围及职责,县区级湾长划定责任区,基层湾长划定责任段,责任区、责任段之间无缝衔接,责任段内有充足的湾管员(护滩员、责任人),做到每一寸海湾(滩)都有人负责。各级湾长是相应海湾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采取基层湾长驻守、县域湾长巡视、市级湾长检查督导的工作机制。各市湾长制办公室要健全湾长巡湾、湾长河长联席会议等制度,其中,市总湾长、副总湾长每半年巡湾不少于一次,市级湾长每季度巡湾不少于一次。
确保湾长制各项举措落地落实,通知还明确提出要建立湾长制考核问责与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开展同级湾长横向监督机制,强化区域联动。把推行湾长制工作作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严肃督政问效。强化资金保障,鼓励引导社会各界资金投入海湾治理与保护,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实现清洁渤海、健康渤海、安全渤海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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