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城建司对疫情期间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提出要求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2-25 1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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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建司对疫情期间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提出要求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就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提出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环卫战线干部职工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就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提出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环卫战线干部职工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挺身而出、英勇奋斗、履职尽责,全面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各项工作,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期间,很多城市在加强一线环卫工人安全防护、做好清扫保洁和设施设备日常消杀、严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对这些经验做法作了总结提炼,现提供大家,供工作中参考借鉴。
1、切实做好一线环卫职工安全防护
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疫情期间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公厕管理和粪便收运处理等环卫作业流程规范,细化环卫作业人员防护措施,明确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指导督促环卫作业单位不折不扣执行。
在属地卫生健康、疾病控制等部门的指导下,督促指导环卫作业单位做好一线作业人员防护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环卫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杜绝麻痹大意思想。
积极争取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物资保障部门支持,将环卫作业人员纳入防疫物资重点保障范围,千方百计保障一线作业环卫职工防护用品供应,及时对一线环卫职工作业工具、作业场所、工间休息场所消毒灭菌,加强环卫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消毒,做好饮食保障。
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加强对环卫作业人员体温和身体状况的监测,落实返岗人员的隔离管控,按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义务。
督促指导一线环卫工人在作业时佩戴口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在作业前、后及时洗手、更换个人防护用品,从事特殊岗位要结合实际增配防护服、护目镜、胶鞋及其他相关防护用品,确保环卫工人人身安全。
2、加强清扫保洁和设施设备日常消毒杀菌工作
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城市道路等清扫保洁工作,强化机械化保洁作业方式,降低人工普扫频次,适度加大巡回保洁力度,及时清理道路两旁废物箱。
结合地区实际,加强对医院、商超市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等场所周边和重点区域清扫保洁,并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对必要点位进行消毒灭菌作业。
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的日常消毒杀菌,强化城市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等设施运行管理,适度加大清洗、消毒杀菌频次。
3、严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
加强疫情期间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及时收集并清运,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严禁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加强生活垃圾盛装容器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等要求,医疗机构和首诊隔离点在诊疗新冠肺炎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对于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纳入医疗废物的要按相应要求管理,未纳入医疗废物的要采取专人、专车单独收集并直运至生活垃圾焚烧等设施及时处理。
对废弃口罩收集、清运实行分类分区域管理,科学划分收集范围、合理设置收集容器:(1)居民日常使用产生的,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作为其他垃圾管理;(2)医疗机构、首诊医疗点产生的,作为医疗废物管理;(3)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产生的,纳入医疗废物的要按相应要求管理,未纳入医疗废物的要采取单独收运方式,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
4、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做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于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口罩,原则上应进行焚烧处置。
在焚烧处理设施相应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用卸料口,制定落实消杀措施,卸料入坑后不再进行混合搅拌存放,做到优先焚烧、即卸即烧。
进一步规范进入处理设施各类生活垃圾的检验、称重计量和数据统计,严格禁止医疗废物等进入处理设施。
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下,对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确有缺口的,可允许一部分医疗废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掺烧处置,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派出业务骨干驻厂进行全过程指导。(1)指导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前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作业培训和应急演练,明确掺烧比例;(2)密切监视运行情况,及时调整燃烧工况和烟气净化环保耗材投用量,保证关键设备正常运转,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3)要留存掺烧期间各类运行数据备查。
5、加强公厕粪便收运处理
要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加强疫情期间对公共厕所和化粪池的日常维护。
全面落实公厕保洁、消毒、运行维护措施,严格规范公厕内废弃物管理。
加强化粪池巡查监管,定期维护化粪池井盖、导排管等相关设施,及时更换破损部件。
医疗机构化粪池须进行消毒预处理,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化粪池应适当加强消毒。
结合实际开展化粪池进行清掏疏浚,尽量采取机械化作业方式,配足吸粪设备及操作人员。粪便收运车辆进入粪便处理设施后,要到指定卸料口排放,排放后要及时对车辆设备、作业场所进行清洗和消毒。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粪便处理设施艺参数,保证粪便无害化处理,作业期间适度增加消毒频次。
6、提高环卫行业应急管理水平
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环卫行业应急防控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调配精兵强将充实防疫保供工作力量。
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值守工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各项环卫作业和各类环卫设施稳定运行。
进一步摸清疫情防控物资、环保耗材库存等最新情况,发现的问题,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组织协调下解决。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环卫作业投入和成本,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
各地要系统分析疫情对环卫行业的影响,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推进今后工作的对策建议,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为实现环卫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期间,很多城市在加强一线环卫工人安全防护、做好清扫保洁和设施设备日常消杀、严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对这些经验做法作了总结提炼,现提供大家,供工作中参考借鉴。
1、切实做好一线环卫职工安全防护
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疫情期间城市公共区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公厕管理和粪便收运处理等环卫作业流程规范,细化环卫作业人员防护措施,明确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指导督促环卫作业单位不折不扣执行。
在属地卫生健康、疾病控制等部门的指导下,督促指导环卫作业单位做好一线作业人员防护知识普及工作,增强环卫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杜绝麻痹大意思想。
积极争取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物资保障部门支持,将环卫作业人员纳入防疫物资重点保障范围,千方百计保障一线作业环卫职工防护用品供应,及时对一线环卫职工作业工具、作业场所、工间休息场所消毒灭菌,加强环卫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消毒,做好饮食保障。
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加强对环卫作业人员体温和身体状况的监测,落实返岗人员的隔离管控,按要求认真履行报告义务。
督促指导一线环卫工人在作业时佩戴口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在作业前、后及时洗手、更换个人防护用品,从事特殊岗位要结合实际增配防护服、护目镜、胶鞋及其他相关防护用品,确保环卫工人人身安全。
2、加强清扫保洁和设施设备日常消毒杀菌工作
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城市道路等清扫保洁工作,强化机械化保洁作业方式,降低人工普扫频次,适度加大巡回保洁力度,及时清理道路两旁废物箱。
结合地区实际,加强对医院、商超市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等场所周边和重点区域清扫保洁,并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指导下,对必要点位进行消毒灭菌作业。
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的日常消毒杀菌,强化城市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等设施运行管理,适度加大清洗、消毒杀菌频次。
3、严格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
加强疫情期间生活垃圾全过程监管,及时收集并清运,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严禁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加强生活垃圾盛装容器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首诊隔离点医疗管理工作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20号)等要求,医疗机构和首诊隔离点在诊疗新冠肺炎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对于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等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纳入医疗废物的要按相应要求管理,未纳入医疗废物的要采取专人、专车单独收集并直运至生活垃圾焚烧等设施及时处理。
对废弃口罩收集、清运实行分类分区域管理,科学划分收集范围、合理设置收集容器:(1)居民日常使用产生的,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准》,作为其他垃圾管理;(2)医疗机构、首诊医疗点产生的,作为医疗废物管理;(3)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产生的,纳入医疗废物的要按相应要求管理,未纳入医疗废物的要采取单独收运方式,严格实施无害化处理。
4、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
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做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于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口罩,原则上应进行焚烧处置。
在焚烧处理设施相应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用卸料口,制定落实消杀措施,卸料入坑后不再进行混合搅拌存放,做到优先焚烧、即卸即烧。
进一步规范进入处理设施各类生活垃圾的检验、称重计量和数据统计,严格禁止医疗废物等进入处理设施。
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下,对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确有缺口的,可允许一部分医疗废物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掺烧处置,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派出业务骨干驻厂进行全过程指导。(1)指导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前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作业培训和应急演练,明确掺烧比例;(2)密切监视运行情况,及时调整燃烧工况和烟气净化环保耗材投用量,保证关键设备正常运转,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3)要留存掺烧期间各类运行数据备查。
5、加强公厕粪便收运处理
要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加强疫情期间对公共厕所和化粪池的日常维护。
全面落实公厕保洁、消毒、运行维护措施,严格规范公厕内废弃物管理。
加强化粪池巡查监管,定期维护化粪池井盖、导排管等相关设施,及时更换破损部件。
医疗机构化粪池须进行消毒预处理,集中隔离观察点、居家隔离观察点化粪池应适当加强消毒。
结合实际开展化粪池进行清掏疏浚,尽量采取机械化作业方式,配足吸粪设备及操作人员。粪便收运车辆进入粪便处理设施后,要到指定卸料口排放,排放后要及时对车辆设备、作业场所进行清洗和消毒。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粪便处理设施艺参数,保证粪便无害化处理,作业期间适度增加消毒频次。
6、提高环卫行业应急管理水平
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环卫行业应急防控措施落实的监督管理,调配精兵强将充实防疫保供工作力量。
督促环卫作业单位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值班值守工作、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反馈工作信息,加大安全生产监督力度。
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各项环卫作业和各类环卫设施稳定运行。
进一步摸清疫情防控物资、环保耗材库存等最新情况,发现的问题,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组织协调下解决。
因疫情防控增加的环卫作业投入和成本,要积极协调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财政补助和税费减免政策。
各地要系统分析疫情对环卫行业的影响,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推进今后工作的对策建议,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为实现环卫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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