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严法治向滥食野生动物行为说“不”!
用最严法治向滥食野生动物行为说“不”!天津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说“不”!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
天津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说“不”!2月14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共18条,主要规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措施、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据了解,这是我国省级人大第一部专项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地方性法规。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控制公共卫生风险,有必要运用法治方式,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加以规范,从疫情之源做好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说,作出决定也是建立长效机制,以法治方式推动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需要。由于野生动物常常携带各种疫源疫病,滥食的行为不仅威胁生态安全、有损社会文明,还成为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隐患。立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建立法治化长效机制,有利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阻断可能来自野生动物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推动形成人人从我做起、为了身体健康自觉远离野味的社会风气,树立文明健康的饮食新风尚。
明确最宽的禁食范围: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
决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对地方立法的授权,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基于地方立法权限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作了最宽的规定,力求做到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最大化,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群众期待。
决定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为:一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是天津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是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四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为增强可操作性,决定明确全市实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会同市农业农村、市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规定最全的监管措施: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
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猎捕、交易、运输等诸多环节,为了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全方位、全链条监管,决定明确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是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农贸市场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三是,餐饮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
为了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决定明确:一是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二是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同时,对宣传教育、监督举报作了规定。
设定最严的法律责任:滥食野生动物制品处其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为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违法行为,决定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天津市实际,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一是违反决定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违反决定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三是违反决定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是违反决定明知行为人从事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交易、消费的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的,由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五是违反决定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招牌、菜谱招揽、诱导顾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决定还规定了违反本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依法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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