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违法犯罪的通告
蒲城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违法犯罪的通告line" /> 为依法惩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全县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依法惩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全县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拒不执行县政府及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严禁聚集、暂停营业等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实行的交通管制、现场管制,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防控疫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防控工作的救护车、警车、抢险车、消防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在指挥部、医治点、查控点、观察点等区域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明知自身已感染或者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条 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有权协助医疗机构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五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项、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非法猎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罚。
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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