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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全国首个省级新冠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1-29 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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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全国首个省级新冠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指南随着连日来的统计,截至1月28日24时,四川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08例,涉及19个市(州)。疫情面

随着连日来的统计,截至1月28日24时,四川省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108例,涉及19个市(州)。

疫情面前无小事。为切实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防止因“二次污染”而造成疫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1月28日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据了解,该《指南》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住建厅、交通厅和卫健委参与编制完成,是全国率先出台的省级《指南》。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隔离观察、诊断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含生活垃圾)引发了社会的关注。要如何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方能避免二次污染?

《指南》分别从预处理与分类包装、收集与运输、暂时贮存、集中处置、卫生防护、应急处置的环境监测以及废弃口罩六方面进行了专门要求。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要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在治疗、隔离观察、诊断及其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含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适用本技术指南。

(一)预处理与分类包装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消毒等有效处理方式,在产生地点对该类医疗废物进行预处理后,单独收集并做好台账记录。损伤性废物必须装入利器盒;感染性、病理性废物除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进行包装外,必须至少使用双层包装,并在表面粘贴红色警示标识,密封后禁止打开。(技术指导单位:卫生健康部门)

(二)收集与运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与常规医疗废物分开填写转移联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收集与运输该类废物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指派专人负责,不得与常规医疗废物混装、混运,并做好交接记录。医疗废物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地区,运输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立即进行消毒。(技术指导单位: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三)暂时贮存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专用贮存区域,悬挂警示标识,避免与常规医疗废物混合。在原有医疗废物贮存间内单独分区贮存的,应当与常规医疗废物有明显间隔(如物理隔断、过道等)。原则上,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专用贮存区域应配备专人负责消毒。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适当增加收集频次,优先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确需暂存的,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设置暂时贮存场,专人管理,不能与常规医疗废物混装、混放,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暂时贮存场所应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由专人负责定期消毒,每天至少两次。(技术指导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四)集中处置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与常规医疗废物分开处置,同时要规范处置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确保无害化处置效果和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时,应合理设置隔离区(如警戒线),并有明显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每批次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完毕后,由专人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立即对隔离区进行消毒。

优先采用高温焚烧工艺集中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确实不具备医疗废物焚烧处置条件的地区,应送至高温蒸煮等非焚烧工艺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理,处理后的废物不经破碎,采用固定专用车辆,直接送生活垃圾焚烧炉或危险废物焚烧炉进行最终处置,并对固定专用车辆及时消毒。

因特殊原因,确实不具备集中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可按照传染病防控要求,就地焚烧处置。(技术指导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五)卫生防护

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单位应加强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废物分类包装、紧急处理以及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性和防治措施等。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单位应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防护靴、双层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设施,消毒药品和器具等相关消毒物资,医疗废物包装材料,医疗废物发生遗撒、泄漏时的应急收集、清理设备,备用电源及运输车辆等。

运输及集中处置装置操作人员的防护,应达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一级防护要求,必须穿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靴、戴工作帽和防护口罩,近距离处置废物的人员还应戴护目镜,每次运送或处置操作完毕后立即进行消毒。(技术指导单位: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六)应急处置的环境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环境监测方案(试行)》(川环办发﹝2020﹞3号)开展应急环境监测。(技术指导单位: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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