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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1-25 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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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现在已经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此时出台本规定,对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有什么特殊意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现在已经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此时出台本规定,对于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有什么特殊意义?   答: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省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薄弱环节,我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起步比较晚,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污染物排放底数不清,各有关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明确,已经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短板之一。我省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使用大省,随着我省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工农业的快速发展,工地企业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众多,排放等级较低的国1及以前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占30%以上,国2机械占40%以上,排放超标率高达30%以上。据测算,一台机械的排放量相当于60辆国四排放标准的卡车,严重污染大气环境。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亟需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政府规章,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信息登记、监督抽测、鼓励政策、应急措施等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实施精准打击,为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随着本《规定》的公布,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这是山东省首次出台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规章,也是全国首例专门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量身制定的省级层面政府规章。《规定》的出台,必将为下一步加强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极大的政策保障作用。
  问:《规定》中表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指什么?
  答: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重要的生产和生活工具,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概念是相对于“道路机动车”而言的,主要指不在道路上行驶、装有发动机的机械设备。通俗的讲,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见到的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渔业机械、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都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
  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繁多,涉及的部门也很多,如何才能实现有效的监管呢?
  答: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联合监管工作,《规定》明确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身份登记制度、形成了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建设了统一的监管平台。
  一是《规定》明确了防治的原则,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规定》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排污担责的原则,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要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管发展就要管环保、管生产就要管环保、管行业就要管环保”的原则,对管辖领域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管,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既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又要“真抓真管、严抓严管”。
  二是统一建立了管理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量多面广、涉及监管部门众多的特点,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统一标准、统一系统、统一管理的“三统一”原则,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在系统中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政策、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质量标准、登记信息、监督抽测及达标排放等内容,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各相关部门登录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查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信息和排放达标情况,为日常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三是省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编码登记,明确身份,实现一机一码。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就近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我省每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都将拥有唯一的环保登记号码;环保登记号码具有唯一性,编码规则全国统一,跨区域有效、各地互认;各机械所有企业或个人应及时将“环保登记号码”喷绘在机械身上,并妥善保管“环保信息采集卡”,随车携带,以备后期查验,实现“一机一码”。
  问:《规定》实施后,后续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将从哪几方面重点开展?
  答:《规定》实施后,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严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源头关。加强在新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生产、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是加强各类工地、物流和工业企业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重点对未编码登记、未取得环保号码、未喷绘环保号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参加编码登记并加强机械的日常维护,严禁有明显可见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工地进行作业。指导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落实“三个不得使用”:对不编码、身份不明的机械,不得使用;排放超标、明显有可视黑烟的机械不得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不符合低排放规定的机械不得使用。
  三是要抓好监督检查,强化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将会同各相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监督检查,严禁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清退出场;严厉查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违法行为,对于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不合格及未按照规定加装和使用污染控制装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依法予以处罚。
  原标题:部门解读|《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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