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3月起施行
新修订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3月起施行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近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在巢湖流域环境保护标准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如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即《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将派河入湖水质保护标准由“按Ⅳ类水标准保护”提高到“按Ⅲ类水标准保护”;增加新建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减量替代的规定。
《条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了更具体、更细致、更严格的新措施。如要求推进雨水、污水分流工作;制定、实施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规划,按规定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将各类工业园区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求由合肥市扩大至全巢湖流域。明确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增加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条例》对巢湖流域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作了调整和完善。如增加构建巢湖流域水环境综合信息平台,推进数字巢湖建设的规定。明确巢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巢湖水环境质量负总责。增加建立跨界水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调动各方面协同治理的积极性。
《条例》针对监管主体责任方面作了调整和充实。在法律责任专章的第一条就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同时,还从以下方面完善了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一是增加约谈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制度。二是明确上级河长、湖长负责对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三是明确将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本次《条例》修订还重点关注了巢湖流域生态治理与修复体系建设,涉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多个方面。如,明确构建完整的巢湖梯级湿地体系,开展入湖河口生态湿地建设;在巢湖流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推进富磷山体治理与修复,采取措施控制富磷地层对巢湖及其支流的磷物质输入;推进蓝藻防治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完善蓝藻水华防控应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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