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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正环评法实施办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1-09 11: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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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修正环评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新修正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未来,四川将持续用力全面推进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新修正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解读。

未来,四川将持续用力全面推进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上取得突破。

修改内容将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

“本次修正确立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的法律地位,充分衔接国家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了技术支撑的有关要求。”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处长史鸿乐说,这必将进一步促进四川环评领域更好地服务支撑全省高质量发展。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对应上位法,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取消了对环评编制单位资质要求,增加了对编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督考核和诚信管理,修改了关于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规定,对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及其指导性规划的环评文件形式和范围作出了相应修正。

根据国家环保新政策,明确了“三线一单”管控要求,规定了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按照上位条例,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地位和支撑作用,增加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能力建设的内容。

删除了与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不一致的相关条款。

因机构改革涉及的机构名称变更,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尽力做好“放管服”

近年来,在具体工作中,四川尽力做好“放管服”。

适度地放、努力放出活力。以“抓大放小、有放有收,应放尽放、放管结合”为指导思想,分批次逐步调整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现了绝大部分的建设项目环评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省生态环境厅仅留下很少部分,都是难啃的硬骨头,平均审批时限也压缩至法定时限的40%以内。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等政务服务改革。

有效地管、努力管出水平。不断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对市(州)开展环评督导,指导帮助市(州)提升环评审批能力,创新环评提能强化培训机制,为各地培养环评“明白人”。

精准地服、努力服出质效。聚焦重大项目、重点建设,强化环评服务,不仅开通“政务服务绿色通道”便捷审批,还提前介入、超前服务,与省发改委重点项目办建立重大项目环评协调服务机制,共同定期调度,推进重大项目少走弯路、不走死路。

建立“专家预审机制”,充分发挥环评对建设项目的优化作用,把问题解决在前端。与省内川藏铁路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等重点企业建立对口联系指导服务机制,由厅领导带队定期上门服务,指导帮助开展环评工作。

《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本次修正中最大的亮点是什么?

面对记者的提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处长史鸿乐说,就是将“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纳入《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应当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作为先导省,四川“三线一单”已编制完成,于2019年10月12日通过生态环境部审核,并得到充分肯定。史鸿乐说,下一步将报请省政府审议实施,以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持续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方面,本次修正结合前期上位法修订,对《实施办法》进行适应性调整,明确了规划环评实施范围,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备案,取消了环评编制单位资质要求。

目前,全省约85%左右的建设项目环评无需审批,仅需进行网上登记备案即可。史鸿乐说,在环评管理工作中将严格执行《实施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充分释放改革红利,不断提高审批效能。

同时,严格环境准入,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项目环评坚决不予审批;强化执法监管和督察考核,落实“管发展、管行业、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格局,压紧压实责任,持续深化环评领域“放管服”改革。

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方面,《实施办法》明确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并对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的技术评估以及专家队伍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用足用好法律依据,不断加强全省技术评估能力建设,规范约束专家审查行为,加大对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力度。通过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有效衔接环评管理要求,服务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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