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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立法强化地下水管护 地下水超采区要制定水浇地退减方案并逐步实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0-01-06 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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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立法强化地下水管护 地下水超采区要制定水浇地退减方案并逐步实施河北省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日前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就《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进

河北省张家口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日前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就《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坝上超采较为严重,明确分区治理措施


“张家口市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400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值的1/5。”张家口市水务局副调研员章跃武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根据河北省政府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张家口市超采区主要分布在坝上地区,超采区面积2858平方千米。


“张家口坝上地区地下水超采较为严重,坝下地区虽未被列为超采区,但部分区域也有超采现象。”张家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崔云海向记者介绍说,张家口市作为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承担着为首都保水源送清泉的重任。为解决地下水超采问题,防止地下水位持续下降,逐步回补地下水超采亏空量,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巩固地下水管理已有的措施和成果,明确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手段,规范地下水管理和执法等工作。


据悉,《条例》共三十三条,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最严格的地下水保护原则为指导思想,对张家口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重点问题做出了规定。


针对全市地下水资源不均衡问题,《条例》分区域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如在超采区域,《条例》明确提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坝上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修复。在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统筹调剂。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应急供水和生活用水外,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


逐步实现采补平衡,明确约束和控制制度


坚定不移“治超采”是《条例》制定的初衷和重要内容。崔云海介绍说,“为减少地下水取用量,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必须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对地下水利用进行控制和监管,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约束制度和水量水位控制制度。”


围绕约束制度,《条例》在宏观层面上规定,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应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部门应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规划时,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围绕控制制度,《条例》在微观层面明确了水量水位控制制度,依据区域地下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取水许可量及国家、省确定的用水定额,制定本区域和取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取水量和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依法缴纳水资源税,不得隐瞒造假。


崔云海介绍说,“针对张家口市地下水超采时间长、范围广、程度深,若要全面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节水优先、少采多补,因此《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水源涵养、生态补水、节约用水、重复利用等开源节流的具体举措。”


针对超采区,《条例》明确了具体治理举措,提出在超采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灌溉井和新增取用地下水量,限制耗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比例等措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逐步实现采补平衡,章跃武表示,在《条例》制定同时,张家口市启动了坝上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旱作雨养项目,将水浇地变为旱作雨养农田,不再抽取地下水灌溉,引导农民种植抗旱雨养作物,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变灌溉农业为旱作雨养农业。”


防止地下水被污染,明确禁止性条款罚则


为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提出,要布设地下水监测站网,逐步实现对地下水在线监测;要加强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有计划地组织建设乡、村污水处理站和分散式污水净化设施;建设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场地、设施,应当同步建设防渗工程。


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条例》提出,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使用农药、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排入沟渠,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地下水。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条例》明确了禁止性条款,禁止设置渗水坑、垃圾场等;禁止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禁止排放工业废水等。


崔云海介绍说,《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分别明确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未获审批非法打井责任,未如实申报信息资料责任,非法取水责任,计量设施未运行责任,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责任,从而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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