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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三部门联合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2-23 1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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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三部门联合惩治环境违法行为“要更有效地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以部门联勤提高执法效能,以部门联动提升打击合力,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形成严厉

“要更有效地发挥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以部门联勤提高执法效能,以部门联动提升打击合力,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体系,形成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和高压态势”。山东省临沂市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的落实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强化生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要求。


部门各司其职 严惩环境违法


根据《意见》,临沂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涉嫌生态环境犯罪的案件,分别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做好案件移送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并给予必要的技术协助。


公安机关负责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案件及线索,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涉嫌生态环境违法、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行政拘留,对涉嫌生态环境犯罪、妨碍生态环境执法公务犯罪行为依法立案侦查。


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查处的生态环境污染行政案件可能涉及重大污染生态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可根据生态环境部门需求和案件侦办工作需要,积极协助或者提前介入调查取证,避免调查线索中断、案件当事人逃逸或者证据灭失。


检察机关负责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坚决杜绝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而不侦”等行为。对疑难复杂、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等案件,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建立联勤机制 加强联动执法


《意见》要求,临沂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检察机关环境案件刑检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包括互相通报案件查处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任务措施等。


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生态环境部门提供适用一般程序的生态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公安机关提供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检察机关提供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裁判结果的信息。


《意见》提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并商请检察机关环境案件刑检部门参加。遇到下列情况,可启动联动执法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恐吓威胁或者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需要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取证、检验、评估污染损失等工作的。


联合执法行动重点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易发、高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进行整治打击,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案件双向移送 大案会商督办


按照《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要求执行;对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要求执行。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举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的环境案件线索,明显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的;公安机关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环保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报给公安机关。


《意见》要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可以对以下重大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影响重大的疑难复杂案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案件,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案件,市级以上领导批示办理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公安机关环境案件侦查部门、检察机关环境案件刑检部门应当加强重大案件会商,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等情况事前进行风险评估研判,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确保案件快速高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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