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实施,《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炉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2-17 2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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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实施,《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出炉继2018年11月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7月份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继2018年11月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7月份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自2016年出台以来,山西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逐年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行动计划,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不断创新机制,强化举措,狠抓落实,在摸清底数、风险防控、源头治理等方面持续发力,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不过相比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目前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制度不完善、标准规范缺失、权责不清晰、程序不规范,以及基础薄弱、底数不清等问题。此次出台的条例,立足省情实际,制定科学、系统、完善、可行的制度规范,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山西省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监察专员李凌昇表示:“新通过的《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防治重金属与有毒有害有机物污染上分类、分行业做出了具体规定,在风险管控上进一步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的法律义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和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禁止将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从事涉重金属行业的单位超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而为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控,条例还强调,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问责方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综合来看,势必将为山西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发挥重要作用。
自2016年出台以来,山西省政府印发了《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逐年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行动计划,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不断创新机制,强化举措,狠抓落实,在摸清底数、风险防控、源头治理等方面持续发力,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
不过相比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目前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制度不完善、标准规范缺失、权责不清晰、程序不规范,以及基础薄弱、底数不清等问题。此次出台的条例,立足省情实际,制定科学、系统、完善、可行的制度规范,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使山西省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监察专员李凌昇表示:“新通过的《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防治重金属与有毒有害有机物污染上分类、分行业做出了具体规定,在风险管控上进一步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的法律义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和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禁止将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
从事涉重金属行业的单位超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而为了加强土壤污染防控,条例还强调,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问责方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综合来看,势必将为山西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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