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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2-12 1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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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近日出台,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标准》)近日出台,明确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裁量方式等。


从重处罚金额增加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 30%


《裁量标准》提出,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裁量标准》提出,出现以下七种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环境违法的;其它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对符合从重处罚条件的案件,经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值,但增加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 30%。从重处罚后处罚的金额应以最高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四种情形从轻处罚,三种情形免于处罚


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裁量标准》提出,四种情形应当从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案件,行政执法机构集体研究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值, 减少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 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此外,《裁量标准》还明确提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其中三种情形可免于处罚: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的;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环境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两年期限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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