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6日起施行(附全文)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6日起施行(附全文)12月11日,《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根据该《办法》,我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和实行生活垃
12月11日,《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根据该《办法》,我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和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的单位将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青岛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循环利用的废弃物;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根据该《办法》,青岛市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实施信息化、智能化管理。鼓励在有条件的区域实行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等措施,逐步减少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
《办法》规定,青岛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各自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农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为责任人;村(社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其单位为责任人;村(社区)范围内的集贸市场、商场商铺、餐饮服务等,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须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及时制止破坏生活垃圾分类的行为;按照规定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投放人进行分拣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要求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
《办法》规定,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可回收物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进行分类、拆解、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至具有资质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厨余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干垃圾)应当运输至规定场所处置。
《办法》同样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对于不按照《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将有害垃圾与其他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等违反规定的,最高将处10万元罚款。
《办法》同时规定,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收集、运输、处置服务。鼓励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采用积分兑换、文明评比等方式引导公众自觉开展垃圾分类。
附件: 市政府令272号《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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