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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第六次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2-04 10: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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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第六次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有关问题进行解答。据了解,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有关问题进行解答。据了解,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天津市对应急预案进行了第六次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要求加严

据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主任陈津鹤介绍,此次《预案》修订主要有4个方面的调整。

一是调整部分污染物的应急减排比例。新修订的《预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要求进行了加严,即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期间,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分别由15%和20%调整为20%和30%以上。

二是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新修订的《预案》增加了“企业职责”内容,即对于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三是强化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天津市以钢铁、焦化、铸造、玻璃、石化等行业为重点,确定了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并纳入了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预案》明确,企业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清单中确定的相应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达到相应要求。

四是突出对高排放车辆的源头管控。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预案》将“全面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整为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

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于中型、重型载货汽车,进一步明确了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的限行措施。同时,《预案》新增了对港口、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运输的管控措施。

明确建议性、强制性减排措施

此外,新修订的《预案》还分别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采取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措施及强制性减排措施进行了明确,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一是在全社会层面上,特别是对于公众,从保护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应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应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尤其在红色预警期间,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红色预警期间,建议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同时,《预案》还规定部分强制性的措施,如在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红色预警期间,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

二是针对工业企业和建设工程等,从强化对大气污染排放的环节管控入手,新修订的《预案》确定了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和渣土存放点要停止生产、运行,并科学调整洒水频次,适时加大吸扫作业力度。建筑工程要停止土石方作业,红色预警期间,要停止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生产活动,并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管控要求等。

三是针对移动源方面,新修订的《预案》重点突出了对高排放货运机动车的管控,措施更加科学精准。对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预警期间应停止上路行驶。

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应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本市和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以及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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