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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2-04 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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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实施,将为我市生活垃圾实行强制分类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条例》共八章五十五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垃圾的分类类别也会有所细化调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作了授权规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根据国标《生活垃圾分类标志》,餐厨垃圾属于厨余垃圾,但是,由于我市餐厨垃圾已经根据省政府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规章《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处理机制,同时考虑到建筑装修垃圾是不同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不收运绿化作业垃圾,《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建筑装修垃圾,绿化管护单位作业活动中产生的绿化作业垃圾,以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和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建立统一领导、各司其职、

共同参与的管理格局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政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全体市民的共同参与。《条例》第六条明确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以及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明确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即城管部门的主管责任,明确了住建、农业农村、商务、生态环境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第八条对居委会、村委会的职责作了规定。第九条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明确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是否要在《条例》中明确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是立法过程中讨论的重点问题之一。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目前,我市农村地区均未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张家港市、太仓市、吴中区、姑苏区等四个县级市、区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常熟市、昆山市、吴江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等六个县级市、区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考虑到《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有收费制度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也明确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因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明确“本市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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