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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北京垃圾分类走进新时代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2-01 0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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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北京垃圾分类走进新时代近3年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和着力推动下,垃圾分类这一“关键小事”成为了我国城乡垃圾处理系统升级的重要牵引和

近3年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和着力推动下,垃圾分类这一“关键小事”成为了我国城乡垃圾处理系统升级的重要牵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成为了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和社会文明促进的重要载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将“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其中。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的主要目标就在于促进垃圾分类制度的稳步实行,重点就在于明确界定垃圾分类系统中不同利益相关者各自的责任。《条例》的修订与颁布实施,标志着北京市垃圾分类将正式步入法制化、常态化、系统化轨道。

在定位上,垃圾分类将不再停留在积极“倡导”层面上,是鼓励性的,而是作为垃圾产生者的全体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成为强制性的。北京市自2000年起即试点推行垃圾分类,2011年颁布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已经创新性地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规定了物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产权单位、经营单位等对所在区域或单位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但是对作为垃圾产生者的单位和个人在垃圾分类中的责任没有出界定。本次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如果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上述修订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分类投放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固体废物治理中“产生者负责”的基本原则,必将从根本上扭转人们将垃圾分类作为“额外付出”而不是“法定责任”的观念,从而促进全民参与和习惯养成。

在范围上,垃圾分类将不再停留在街道、社区“试点”层面上,是示范性的,而是要在北京市所有单位、社区、乡村、公共空间全面推行,成为普遍性的。北京市过去推行垃圾分类,采用的是逐级选择试点的办法,即市里选择条件较好的区,区里选择条件较好的街道,街道再选择条件较好的社区,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降低难度,同时积累经验,但局限性也较大,就是容易形成“孤岛”和“盆景”,示范效应在时空分布上递减迅速。《条例》实施后,北京市将在市内全域推行垃圾分类,覆盖到市内每一个单位、社区、乡村和公共空间,形成强大的规模集聚效应和良好的全民参与氛围,降低垃圾分类的综合社会成本,从而将垃圾分类“盆景”转化为“园林”,乃至“森林”,发挥其应有的生态效益。

在实施上,垃圾分类将不再停留在“挂横幅”、“换桶”、“积分奖励”层面上,是表面性的,而是要打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完整链条,成为实质性的。北京市过去推行垃圾分类成效不彰,最主要的原因是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相互割裂,尚未形成完整链条,特别是前端分类投放环节与后端分类处理环节都没有做好准备,具体表现在:前端居民分类投放的参与率低、准确性差,分类垃圾桶中其实还是混合垃圾,导致后端分类处理设施难以正常运行;同时后端尚未建成现代化、多元化的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即使垃圾分好类了,也只能混合处理,反过来又会打击居民源头分类投放的积极性。《条例》对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企业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类管理责任人的权责,以及政府的全过程监管都提出了严格要求,将有力促进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链条上各个环节的无缝衔接和良性发展的,避免“先分后混”等广受社会诟病现象的发生。

在管理上,垃圾分类将不再停留在城市管理部门诸多职责中一项毫不起眼的“子任务”层面上,是孤立性的,而是要政府统筹、各个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成为协同性的。垃圾分类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不同的产生主体、不同的垃圾品类、不同的处理与利用环节,包括设施规划与建设、立法与执法、制度建设、标准与规范制定、宣传教育、监督考核、社会参与等工作,绝非城市管理部门一家“孤军奋战”能够推动,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协调之下,特别是“一把手”领导的亲自推动下,充分调动各个职能部门的积极性,形成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办事平台或工作机制,才能发挥我们善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提高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的效率,加快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的速度。

在理念上,垃圾分类将不再停留在政府“大包大揽”的单向线性管理层面上,是外压性的,而是要构建政府、居民、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成为内生性的。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推行垃圾分类提供了基本的硬件保障。但是必须要看到,过去这种在政府大包大揽下,以市场化为主要手段,以无害化为主要目标的垃圾处理模式的潜力已经挖掘殆尽,亟需在新理念引领下形成新模式。《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突出了多元共治社会协同的新理念。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垃圾治理,充分促进政府、居民、生产和服务企业、垃圾收运处理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社会组织等利益相关方自我互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将旁观者、批评者转化为建设者、监督者,形成垃圾分类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人民群众才能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垃圾处理的“邻避效应”才能得到有效化解。

在机制上,垃圾分类将不再停留在对各区、街道、社区、单位等分出了多少各类垃圾的监督考核上,是短期性的,而是更加注重能够切实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的制度建设,成为长效性的。就垃圾处理本身而言,垃圾分类的长远目标是促进源头减量,提高资源回收和循环利用绩效。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作为保障。《条例》瞄准垃圾分类长效机制的形成,强化了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差异化收费制度的要求,同时提出了净菜上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机关单位无纸化办公、禁止超薄塑料袋生产销售、严格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等诸多减量化措施,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信号,即垃圾分类并不是垃圾产生之后才开始的,而是贯穿于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环节,分类可以倒逼目前“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只有企业和个人依法履行了源头减量的社会责任,才能促进居民绿色生活、企业绿色生产和社会绿色发展,形成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为美丽北京、美丽中国建设做出首都人民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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