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年起试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制度
广西明年起试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法依规构建广西社会诚信体系,完善跨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依法依规构建广西社会诚信体系,完善跨地区、跨部门和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优化营商环境,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有效期2年。
《办法》规定了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方法和标准,明确了信用等级、信息公开、异议处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规范了参评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是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办法》实行分级管理,上下联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未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实行加减结合,动态记分。依据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对参评企业进行加减分,通过设置加分、扣分信息有效期,实现参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动态管理,使评价结果更科学。
实行等级评价,分类管理。规定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等级从优到劣依次为:“守信”“普通”“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对列入“守信”的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申报相关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并符合项目支持范围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对列入“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不授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荣誉称号;不支持其参加其他评优评先活动。生态环境部门将“守信”和“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等主管部门或者网站、平台,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规定在其网站或者管理的平台公布,并按规定进行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普通”“一般失信”企业不进行推送,但可查阅并点对点告知。
实行评价智能化,科学高效。明确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价管理水平,通过建立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有效利用生态环境系统现有数据和资源,在确保信息来源可靠、渠道畅通、获取及时的条件下,实现信用评价的数据归集、管理、评价和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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