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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罚3万,泰安垃圾分类步入立法阶段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1-03 20: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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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罚3万,泰安垃圾分类步入立法阶段10月30日至31日,泰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是

10月30日至31日,泰安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是泰安自获立法权以来,即将出台的第六部实体性法规。

《条例(草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都有明确规定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既是国家决策部署,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通过地方立法给予规范和引领,明确垃圾分类管理的部门权责,制定指导性标准,建立强制分类投放制度,是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科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作为全国垃圾分类先行先试46个重点城市之一,泰安市一直持续、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全面改善我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居民文明素质、塑造文明城市形象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司法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并修订完善《条例(草案)》,以法治方式高标准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八条,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都适用本条例。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日常工作。

餐厨垃圾应沥干水分、废弃药品应连带包装投放

记者看到,《条例(草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包括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

垃圾分类说起来简单,但要做到正确投放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对此,《条例(草案)》做出了详细介绍,其中要求:

生活垃圾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标准为:

1、废旧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连带包装投放,无包装的应适当包裹后投放;

2、废弃药品应连带包装一并投放,不得将药片散落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

3、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注意轻投,避免泄露。

(二)餐厨垃圾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投放标准为:

1、餐厨垃圾应沥干水分后投放;

2、有包装物的餐厨垃圾投放前,应去除包装物;

3、餐厨垃圾不得混入木竹类、塑料类、玻璃类或其他材质的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可回收垃圾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或收集点(暂存点),投放标准为:

1、投放时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2、瓶罐等容器应倒空内装物,饮料软包装应抽出吸管并压平;

3、废玻璃等有尖锐边角的,应包裹后投放;

4、成分复杂的可回收垃圾应按属性拆解。

(四)其他垃圾应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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