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水水量超负荷 水质超标导致系统瘫痪被罚款 污水处理厂能否向肇事者追偿?
进水水量超负荷 水质超标导致系统瘫痪被罚款 污水处理厂能否向肇事者追偿?《水污染防治法》未将任何一种超标情形列为例外情况和免责事由。2019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做
《水污染防治法》未将任何一种超标情形列为例外情况和免责事由。2019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出权威回答: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污水处理厂作为专业机构,在建厂之前就应调查评估污水来源,通过市场作用体现各方责任,减少问题产生,保证达标排放责任。
因而,当事人不能以进水水质问题为借口,超标排放,更不能因此而成为逃避行政处罚的正当理由。
污水处理厂应承担哪些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案当事人是惯犯,此次长期严重超标且拒不改正,应当加重处罚。
监管存在漏洞。《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环保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本案当事人在出现问题后,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了汇报,却未见政府有所作为,任由事态发展。
《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系与第三方的合同行为,与行政处罚属不同法律关系,无约束力;但政府部门有义务维护和保障污水处理厂权利,监管上游企业进水符合规定标准;进水企业也要履行协议,自行监管浓度,达“标”进水。
被罚者是否有追偿权利?
目前,本案已进入行政复议阶段。
可否转嫁?行政处罚是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特定违法行为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律关系不同于合同约定的追偿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行政处罚由特定人承担、不可转嫁,否则就脱离了处罚真正目的。目前,法律也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追偿权。行政处罚不可转嫁,但在没有实质违法的情况下,处罚的罚款是可以追偿的。
可获赔偿?《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行政机关违法在先,既缺少自己监管作为,又缺失报告后的管理作为,没有及时处罚和纠正上游企业,给当事人造成了处理成本、系统瘫痪、受到惩罚和信用名誉的损害。
怎么追责?本案中,上游企业虽未被处罚,但污水处理厂是因其违法被处罚,有理由由其民事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何界定?本案的《特许经营协议》就是污水处理企业与进水企业之间的合同。“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损失强调的是与违约的因果关系,并不排除将行政处罚导致的利益纳入损失的范围,相对人受到行政处罚,应当可以作为违约损失向违约方追偿。
可代为治理吗?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分别从污水治理、污泥处置、船舶水污染、事故水污染方面规定,逾期、未按要求或者不具备能力采取治理措施的,监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他企业产生的污水,虽不是代为治理,但其具有一致性:上游企业怠于处理,下游集中处理且要收取费用。
本案当事人污水处理厂在处理能力范围内履行了污水处理义务,出水浓度超标非自身原因造成。真实违法对象是超标进水企业及其他单位。处罚责任不能转移,但不应由污水处理厂全部承担,罚款追偿具有实质基础法律规定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被处罚者追偿的权利,取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污水处理厂在行为上有无实质违法。有证据证明积极履行义务的,被处罚的罚款可以追偿。否则,既违背公序良俗精神追求,也与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不符,难以起到以法律法规规范教育公民遵纪守法的目的。本案当事人能且必须追偿。
作者单位:河南省灵宝市生态环境局
■案情介绍
最近,河南省焦作生态环境局拟对孟州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罚款4880万元,这家公司不服,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起行政复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孟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是该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负责处理其产业聚集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出水一级A标准。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该公司存在废水超标排放、污泥处置不当、不配合环保检查和运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几乎每年都受到1-2次处罚。
2月13日,采样监测发现,该公司总排口总磷(TP)1.42mg/L、总氮(TN)23.4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规定一级A标准(TP≦0.5mg/L,TN≦15mg/L)。4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80万元。
3月25日,复查发现:总排口总磷2.37mg/L、总氮25.2mg/L,随即责令改正,实施按日连续处罚。4月28日,再次复查:正在运营,总排口氨氮23.8mg/L、总磷2.68mg/L、总氮30.5mg/L,浓度更高且新增一超标污染物,再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一次计27日,罚款2160万元;第二次计34日,罚款计2720万元,总计罚款4880万元。
■不服理由
1.该公司陈述,出水超标系进水水量超负荷、水质超标准所致,各指标均超出设计负荷,导致系统瘫痪。
2.该公司申辩,受到进水冲击时,坚持正常运转,并连续向孟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及孟州市生态环境局汇报水量、水质及影响情况,但未有明显改观。
3.该公司抗辩,其与上游进水企业签订的《孟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水质不合格的处理”明确:“运营期间,遇以下进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时,经公司尽力采取措施,造成出水水质仍不达标;乙方不承担责任,且不影响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
胶州韩家村污水处理厂即将启动 目前项目已经基本完工2019-10-28
-
70年70个瞬间之沪上首座中型城市污水处理厂动工建设2019-10-28
-
南京正在推进桥北、铁北、城南等14座污水处理厂改扩建 预计下年底新增生活污水处理80万吨以上2019-10-28
-
天津市年内可再完成60万吨/日处理规模东郊污水处理厂迁建工程2019-10-25
-
浙江污水处理厂又有新动作!涵盖七大运维板块2019-10-25
-
我国制糖工业废水污染物排放现状及建议2019-10-24
-
和县将新建2处污水处理厂 分别选址在和县历阳镇城西社区及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19-10-23
-
饶平县汤溪镇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正在收尾 目前设备已吊装到位2019-10-21
-
山西:事业单位性质城镇污水处理厂改制为企业2019-10-18
-
长江货船水污染背后:接收设施建设滞后,管理措施不完善2019-10-18
-
某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工程设计案例分析2019-10-18
-
长沙市苏托垸污水处理厂目前正在进行下部结构施工 预计明年6月实现通水运营2019-10-18
-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不到位?山西新规实力表示“不存在”2019-10-18
-
《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2019-10-17
-
湖北省鄂西地质工程勘察院预中标宜昌市田家河污水处理厂工程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