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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不到位?山西新规实力表示“不存在”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0-18 1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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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不到位?山西新规实力表示“不存在”“汾河、桑干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2019年10月起执行,其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2021年1月起执行。”这

“汾河、桑干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2019年10月起执行,其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2021年1月起执行。”这是《山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时间,自此,山西污水处理又多了一项政策法规。  据了解,近年来山西省各地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最终在”十一五”末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县县有”的目标,为山西污水治理提供了硬件支持。
  截止2018年末,山西已经建成了140多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总设计处理能力400万立方米/日,同时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求下,大部分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已经达到标准。
  虽然已经在污水处理上小有成就,但“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不到位”仍是我国污水处理的一个共性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全国各个地方针对自身污水特点和污水处理厂情况,纷纷制定了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专项保证污水处理厂的高效率运行。
  新出台的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山西规定实行市场化运营,“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企业,并签订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污水处理厂改制为企业。
  持证排污是污水处理中的手段之一。山西也不例外,全面实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证制度,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均不能排放污水,并要求污水处理厂对其出水水质负责。
  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按照工作分工,产生和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和用量等进行跟踪,未按要求完成者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还包括污水处理厂检测出水水质、排放达标、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做好污泥处置跟踪记录等。
  如果发生进水水质突发性恶化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当地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费征收也是污水处理中的一大问题。在这一方面上,山西将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调整到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手段,从而保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经费有足够的资金。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山西作为北方地区,降水南北空间分布不均,特别是冬春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排放入河的废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在治理污水方面,还需要继续摄入探索。
  据透露,为破解山西省企业排水达标、地表水水质不达标等难题,山西创新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将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制定并即将出台的《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就是有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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