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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法管了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10-16 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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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法管了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

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立法,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全面规定,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空白,对于保障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是全国首个全面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省。自2003年“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施以来,经过十多年的深入推进,全省90%以上的村建成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大部分处理设施已经正常运行,82个县(市、区)的处理设施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实实在在地改善了农村环境,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但是由于无章可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也存在不少问题。现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了农村可以参照执行,可因为农村与城镇相比,在污水来源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上存在较大差异,参照城镇执行的可行性不强,亟待通过地方立法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予以规范、指引和保障。

为此,《条例》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范围、运维主体等方面均予以明确。

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和农村污水治理,《条例》基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将其定义为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在其建设预处理设施、符合污水排入标准的前提下,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接入协议,将污水排入集中处理设施。

针对运维主体,《条例》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为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两部分,基于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分别界定运维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进一步明确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将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已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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