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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2: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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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0号)和《张家港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环境保护,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环保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当年度征收的排污费中本市留成部分、财政预算安排的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上级财政环保补助资金,等等。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环保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等,适用《张家港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张政发规〔2012〕23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上级和我市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主要用于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享受各类财政性补助(奖励)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共同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

(二)会同市环保局对项目入选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等进行全程信息管理;

(三)对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对环保专项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环保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下一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对拟实施的项目进行筛选,确定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目标;

(二)编制年度预算、项目预算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并通过财政绩效评审;

(三)组织项目的申报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

(四)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五)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开展对环保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等进行补助(奖励)。

下列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一)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或环评认定对社会或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国家、省及地方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二)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新建环境保护“三同时”项目;

(四)项目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补助、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五)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重点污染防治项目,按工程直接投资额的以下比例或数额给予补助:

(一)提标升级和中水回用:废水排放企业进行治理设施改造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最新排放标准或实施中水综合利用,补助不超过10%;

(二)工业废水接管处理:工业企业取消废水排污口,排放废水全部接入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的管道建设,补助不超过10%;原有废水治理设施因此闲置的按闲置部分评估资产的10%进行补助;

(三)排污口改道:工业企业按环保要求进行排污口改道的,补助不超过10%;

(四)有动力(微动力)地埋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有动力污水处理设施按每200户为1套计算,每套补助40%、最高补助不超过12万元,管网每户补助2500元;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每户补助2800元;

(五)脱硫工程:按期完成的补助不超过15%,延期完成的补助不超过10%;

(六)脱硝工程:按期完成的补助不超过20%,延期完成的补助不超过15%;

(七)烟、粉尘治理工程:补助不超过15%;

(八)工业固废综合治理:补助不超过15%;

(九)异味治理:补助不超过15%;

(十)燃煤锅炉革除或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按每蒸吨1.5万元的标准补助,燃煤导热油炉、炉窑等参照执行;

(十一)砖制烟囱拆除:拆除烟囱,40米(含)以下的每根补助5000元,40米以上的每根补助8000元;

(十二)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原则上补助不超过10%,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三)特殊项目的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条 获得上级环保部门表彰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同一项目享受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以下相应标准:

(一)生态文明乡镇:获国家级生态文明乡镇命名的奖励25万元,获省级生态文明乡镇命名的奖励15万元;

(二)生态工业园区:获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命名的奖励25万元,获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命名的奖励15万元;

(三)生态村:获国家级生态村命名的奖励8万元,获省级生态村命名的奖励5万元,获苏州市级生态村命名的奖励2万元;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获国家级示范村命名的奖励5万元,获省级示范村命名的奖励3万元,获苏州市级示范村命名的奖励2万元;

(五)绿色社区:获国家级绿色社区命名的奖励5万元,获省级绿色社区命名的奖励3万元,获苏州市级绿色社区命名的奖励2万元;

(六)绿色学校(幼儿园):获国际生态学校命名的奖励5万元,获省级绿色学校命名的奖励3万元,获苏州市级绿色学校命名的奖励2万元;

(七)环境教育基地:获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命名的奖励5万元,获省级环境教育基地命名的奖励3万元,获苏州市级环境教育基地命名的奖励2万元;

(八)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获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奖励8万元,获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奖励5万元,获苏州市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奖励3万元。

获得上级环保部门表彰命名的其他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环境信息化建设及其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经费,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必要时邀请专家评审论证。

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所涉及的设备运行维护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环境监测设备:水、气、声自动站的运行维护费用(包括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环境执法装备的维护费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由市财政全额安排;

(二)在线监控系统设备:在线监控、智能采样中心系统(含现场端)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由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三)环境信息化建设:对现有各类业务信息化项目软硬件运行、升级、维护的费用,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条 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二)申请单位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三)申请项目已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补助工作于每年的上、下半年两次集中进行;

(二)项目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市环保局;

(三)市环保局、财政局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补助额度较大的项目聘请专业人士评估,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准;

(四)市财政局、环保局根据审核情况初步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并通过市环保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并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经批准实施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和生态文明创建活动,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违反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环保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单位在三年内不得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财政、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张家港市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张环字〔2004〕202号)和《张家港市生态建设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张环字〔2004〕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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