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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16-10-27 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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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10月25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将在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0月25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将在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基础上,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6年至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争达到10万辆以上,外省车辆省内推广应用比例不低于30%。其中,新能源公交车达到7000辆以上,占到全省公交车保有量的50%;公务车新能源汽车采购量不低于30%。全省新能源汽车实现累计销售50万辆以上。

推广意见全文如下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节能减排,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立足陕西汽车产业发展基础,在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试点基础上,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努力将我省建成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2016至2020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争达到10万辆以上,外省车辆省内推广应用比例不低于30%。其中,新能源公交车达到7000辆以上,占到全省公交车保有量的50%;公务车新能源汽车采购量不低于30%。全省新能源汽车实现累计销售50万辆以上。

二、加强组织协调推动。陕西省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协调推进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和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各设区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中省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各设区市政府。其中列第一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划引领、适度超前原则,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用地政策,完善用电价格,加快建设充电桩、城市充换电站、城际快充电站等设施。推动建立以使用者居住地、驻地停车位(基本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为辅助,以城市充电站、换电站为补充,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以及《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各设区市要研究制订本地区充电设施配置方案,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主体的作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对充电设施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条件的车位不低于10%。(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四、推进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年,省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比例不低于30%,以后逐年扩大应用规模。积极探索采取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推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办公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五、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设区市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邮政、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新增和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西安市开设10条纯电动公交或混合动力公交专线,其他设区市开设1至2条示范运营,进一步突出示范效应。巡游出租车新增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网约出租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专用车领域(包括物流、环卫、邮政用车等)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西安市2016—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年更换比重分别达到45%、50%、55%、60%;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汉中市2016—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年更换比重分别达到20%、25%、30%、35%;榆林、安康、商洛、韩城市和杨凌示范区2016—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年更换比重分别达到15%、20%、25%、30%。(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六、积极引导创新商业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整车租赁、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在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实施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投资新能源汽车旅游、客运等运营线路;探索鼓励引导预约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运营的相关政策和商业模式。在个人领域,鼓励推广以小时计费、随取即用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运营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融资需求。(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七、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安全监管执法,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责任体系。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生产企业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安全责任制度,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准入相关规定和规范,负责企业及产品准入申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相关交通运输企业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运营安全监控,纳入城市交通智能化运营监控平台,完善新能源汽车基础信息;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废旧动力电池污染环境监督管理;省质监局负责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产品合格及质量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充电设施生产企业进行产品一致性和生产过程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平台,并制订完善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省安全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八、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建立行业诚信、自律、法制管理体系。汽车生产企业要加强诚信建设,主动做出公开承诺并切实履行,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出厂销售车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汽车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制度,发布职业道德准则和自律公约,组织开展行业内自查和互相监督,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九、实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运输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交通运输管理政策。在国家没有正式实施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前,按照各设区市划定的新能源汽车专用号段注册登记(暂不含出租车),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绿色通道,减少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新能源乘用车可享受走公交车道、免费停车等优惠政策。为缓解交通运输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而采取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和环卫车给予通行便利。(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加强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培育。整合我省新能源汽车领域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技术力量,完善新能源汽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集中力量开展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充电加注、试验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以及整车集成技术联合攻关,掌握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配套使用我省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新能源关键零部件产品,推动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同步发展,培育形成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整体竞争优势。积极组织相关力量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国家科技专项计划,推动我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一、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政策,及时研究制定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充分发挥高端装备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基金作用,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和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省级支持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和产品调整的支持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十二、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的宣传推广力度。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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