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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相关收费标准应与电价标准分开公示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4-04-28 15: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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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相关收费标准应与电价标准分开公示电车资源APP获悉,4月22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昆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

电车资源APP获悉,4月22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昆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经营行为》的通告。根据通告,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好相关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如下: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昆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经营行为的通告

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署,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电价收费政策,维护昆明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价格秩序,有序推进昆明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保证在计划时间内实现强制检定全覆盖,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依法合规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二、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好相关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者计价方法。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属于代收电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云南省关于电费收取的相关规定,按照实际缴纳供电部门的价格向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对电费加收额外费用。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相关收费标准应与电价标准分开公示,充分保障用户知悉的权利。

四、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在执行前一周将项目名称、项目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行业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积极申报检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充电桩的产品信息、安装和使用时间、安装使用前首次检定、周期检定等方面进行登记造册,积极配合计量技术机构做好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

六、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严格遵守在检定有效期内用于经营,未经检定合格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充电桩不得用于经营。

七、按照《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实行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需要满足在省内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具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能够在1年内建设并独立运营管理总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对充电、运营和充电服务价格数据进行不少于2年的采集和存储,还要满足《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的其他要求,不符合建设、运营标准的取消备案。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市场价格行为和计量行为的监管力度。对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经营者不落实国家和省市等相关电价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纳入信用记录。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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