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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鼓励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适当采购新能源汽车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3-11-07 11: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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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鼓励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适当采购新能源汽车电车资源获悉,近日,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

电车资源获悉,近日,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明确:

1)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增加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鼓励政府机关公务及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适当采购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推广使用换电重卡。鼓励网约车公司采购新能源汽车。

2)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按照“先桩后车、适度超前,公用设施快充为主、慢充为辅,专用设施快慢并重”的原则,完善公共充换电设施(含公用和专用设施,下同)布局,适应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需求。

原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人行各地(市)(口岸)分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供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我区汽车消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能源局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7日

附件: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发改就业〔2023〕1017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制度和市场环境,更大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和农牧区汽车消费。结合西藏自治区“幸福西藏·悦享消费”提振消费活动,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统筹用好自治区促消费补贴相关政策。

二、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鼓励各地(市)在统筹用好自治区促消费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的补贴标准和政策期限,明确补贴对象,针对在我区完成注册登记(上牌)的新购的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

三、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全面落实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政策。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规范二手车交易及收费行为,加快发展二手车经销业务。

四、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布局。按照“先桩后车、适度超前,公用设施快充为主、慢充为辅,专用设施快慢并重”的原则,完善公共充换电设施(含公用和专用设施,下同)布局,适应自治区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需求。重点围绕拉萨市等地(市)核心区,包括机场、火车站、医院等,国道G109、G219、G317、G318,高等级公路G6、G4218等重点线路以及往返 A 级以上景区线路,以100公里左右布局充换电设施为考量(以实际测算结果为准),规划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网络,优先依托具备条件的国道G109和G318西藏段,拉林、拉日、拉那高速沿线服务区配建充换电设施,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的充换电设施布局。

五、加强城区充换电设施建设。原则上新建居住区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已建成居住区以“一桩多车”共享为原则,符合条件的小区应将共享充换电设施建设列入小区综合改造范围,利用新增公共车位开展共享充换电设施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及各类园区以第三方模式招标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建立乡镇公共机构充电示范点。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探索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调动市场主体参与建设的积极性。支持各地(市)加强与充换电设施建设公司合作,引入第三方投资,采取联合经营、BOT等模式加快完善高速公路充换电设施布局。

六、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并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减免车辆购置税的 目录》列入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进一步简化购置税减免程序。居民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对执行工商业电价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提供充电桩单独装表立户服务,更好满足居民需要。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七、增加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采购数量。鼓励政府机关公务及公交、出租、邮政、环卫、园林等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车辆适当采购新能源汽车,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鼓励推广使用换电重卡。鼓励网约车公司采购新能源汽车。

八、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发展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还款期限,有效提供手续简单、审批高效的金融信贷服务。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保险等创新产品。鼓励创新汽车消费金融服务,优化服务模式,拓宽服务范围。支持与汽车经销商合作,打造汽车消费金融一体化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融资需要。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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