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开展2024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的通知
武汉:加大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和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力度
武汉:加大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和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力度电车资源获悉,2023年7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通知。
电车资源获悉,2023年7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通知。新能源汽车方面,《措施》明确:实施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加大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和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力度,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分类管控措施,合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设施。支持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落实市区建设、运营财政补贴支持政策。
原文如下: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武汉市加快推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构建“通道+枢纽+网络+平台”现代物流体系,把交通区位优势转化为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链接优势,特制订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国家省级示范平台建设,提升物流枢纽服务能级。对列入“五型”(港口型、陆港型、空港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实施主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入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示范工程、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中心)的实施主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入选并通过验收的国家、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实施主体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
立足产业链供应链保通保畅,加快实施联运枢纽、集疏运设施、换装转运装备、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等补短板工程。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投入,对列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实施方案的重点项目,根据年度获得国家支持资金额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项目年度核定投资额50%比例的补助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武汉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和RCEP成员国等建设境外分拨集散中心、海外仓和集装箱还箱点。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公共海外仓,在国家和省级支持基础上,市级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铁水公空能力建设,拓展内畅外联物流通道。着力打造中部地区枢纽港,持续推进长江中游航运中心建设,争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调整优化出台江海联运、近洋直航、水铁联运等新一轮集装箱航线支持政策,鼓励发展出海、联运、中转、上游等重点航运航线。(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加快推进中欧班列(武汉)高质量发展,统筹推动中亚、东盟、铁海联运班列通道建设,加快完善国际铁路货运班列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深挖铁路货运潜能,拓展快速货运“天天班”和沿江货运班列,探索发展高铁快运等服务产品。(责任单位:中铁武汉局集团)
支持武汉天河机场恢复和拓展国际、国内航线网络,协同花湖机场开展货运枢纽建设,支持其发展全货机航空业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发挥国际航线与口岸功能,重点发展智能制造、医疗健康、光电子信息、跨境电商等临空偏好性产业。(责任单位:东湖高新区管委会,黄陂区人民政府)
对新增纳入交通运输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或者货物周转量全省排名前30位(或者增长量排名前50位)的本市公路货运企业,按照省级支持资金额度的20%予以配套奖励。落实省内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降低公路运输成本。继续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交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供应链物流集聚发展,构建一体化产业物流体系。围绕“965”现代产业体系,支持物流服务嵌入汽车、光电子信息、服装等重点产业供应链,支持企业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5G、区块链等新技术打造重点产业供应链服务平台,对2023年获批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内部供应链向独立现代供应链企业转型发展,推动传统产业、中小企业内部供应链实行“企业联盟化、联盟企业化”抱团式发展。推进物流领域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建,对年度评定为优秀的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城乡冷链物流水平,完善民生物流服务品质。支持冷链物流提档升级,对新购置或者改造智能化冷藏分拣设施、单元化冷链载器具、标准化冷链车辆、冷链物流信息平台等实际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入10%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全国五星级、四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升级给予补差奖励。(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在新城区和青山区新建或者依托大型农业批发市场改(扩)建冷链物流中转基地,对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给予不超过投入50%资金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实施国家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加大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和充换电站设施建设力度,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分类管控措施,合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停靠装卸设施。支持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落实市区建设、运营财政补贴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交管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聚焦物流企业引进培育,提升物流主体竞争实力。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大型物流、货运代理和供应链头部企业,对新引进并达到我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200万元至4000万元落户、办公用房等资金奖励补贴。(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招商办〉;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对新入选全国物流50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全国5A级、4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鼓励物流企业、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在3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各承担5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鼓励各区以产业园区、物流园区和楼宇经济为依托,开展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试点,对符合规定的实施运营主体给予相应奖励。(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推动口岸平台开放共享,优化物流业营商环境。有序放宽物流领域相关市场准入,支持港航企业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从事危化品、粮食等专业运输和铁路班列运输新能源汽车。积极对接全省供应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引导各类物流公共信息数据共享开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中铁武汉局集团)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创新开展“通关+物流”服务,在综合保税区、汉口北设立机场“城市货站”,提高口岸服务水平。规范口岸场站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不定期对机场、港口、铁路场站开展收费检查,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武汉海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新洲区、黄陂区人民政府)
七、加强物流领域人才培养,增强市场主体创新能力。鼓励市域内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物流相关专业,联合企业设立物流实训基地。推动物流领域优秀人才纳入“武汉英才”计划培育支持专项,对入选人才给予6万元资金资助。加强物流快递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加强物流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物流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武汉物流协会,各区人民政府)
支持在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围绕物流关键技术和装备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参与物流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成果按程序发布后,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申报主体不超过3个)。(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八、完善用地金融要素保障,强化物流行业基础支撑。对位于“五型”国家物流枢纽、国家冷链骨干基地布局规划范围内,或者列入市级重大项目计划管理的物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应计划,做好铁路专用线等集疏运体系建设用地预留控制。对物流建设项目用地,适当降低亩均投资、税收等考核指标,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地。支持存量土地利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者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将物流列为武汉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方向。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物流企业需求特点,创新物流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发展信用快贷、仓单质押、存货质押等物流与供应链金融业务。将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纳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培育,支持物流企业发行各类融资工具。(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武汉投控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优化完善物流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细分行业和领域指标统计,加强冷链物流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对市级物流统计监测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武汉物流协会,各区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我市已出台现行有效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一次性奖补项目,政策实施期内可分年度安排。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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