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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发布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时间:2022-08-10 1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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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发布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电车资源获悉,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保障,有效降低车用氢能成本,8月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电车资源获悉,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保障,有效降低车用氢能成本,8月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主要规定了汽车加氢站规划与建设的相关要求以及汽车加氢站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明确了汽车加氢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应符合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原文如下: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22〕21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

郑州市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郑州市汽车加氢站建设、经营和管理,预防车用氢能安全事故,促进车用氢能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作贡献,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含合建站)的规划建设、应急保障、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加氢站监督管理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汽车加氢站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应急、资源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汽车加氢站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区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实施市内五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汽车加氢站经营许可。县(市)、上街区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经营许可。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立项(备案)等工作。

(三)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土地审批以及规划手续办理工作。

(四)城建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配套房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五)应急部门负责协调汽车加氢站应急管理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汽车加氢站氢气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

第五条 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利用现有土地改建、扩建汽车加氢站。

第六条 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配套设施规范》(GB/T29124)、《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氢能汽车用燃料—液氢》(GB/T40045)、《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GB/T40060)、《液氢生产系统技术规范》(GB/T40061)等国家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条 汽车加氢充电合建站应同时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等相关规定,其他合建站也应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 用于对外经营的加氢站,用地性质应为加油加气加氢站用地。在核心产业功能区、物流园区、公交场站等场地,可使用工业、仓储用地、公交场站建设用地等地块建设企业自用加氢设施,并依法办理加氢设施立项(备案)、资源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汽车加氢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汽车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实行许可制度管理。从事汽车加氢站经营的企业,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气站<氢气>)后,方可从事汽车加氢经营活动。市区汽车加氢站企业由市级燃气主管部门核发(需征求开发区、区主管部门意见),县(市)、上街区加氢站企业由县(市)、上街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一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汽车加氢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汽车加氢站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

(三)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气瓶充装许可证,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氢气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兼)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汽车加氢站操作工不少于6人,并随经营规模适当增加人数,单班不少于3人。

4.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六)汽车加氢站企业需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与加氢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及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气站<氢气>),应当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汽车加氢站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

第十三条 按照《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证(汽车加气站<氢气>)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经营企业分立、合并、终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汽车加氢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氢,不得向车用氢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氢。

第十五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公示氢气质量检测报告,包括氢气气源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确保供应的氢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氢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氢站运营方应建立完整运行档案,记录加氢站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人员调整、当日氢气挂牌价格等数据信息。主要设备运行记录、卸车记录、挂牌价格等信息应保存1年以上,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以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汽车加氢站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主管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培训,配备相应的监测监管设备,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检查,对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汽车加氢站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检查设备,按时完成所有设备的巡检工作,定期组织应急消防演练,提高汽车加氢站的管理能力。

第四章 安全与应急

第十九条 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汽车加氢站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汽车加氢站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汽车加氢站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加氢站不得为氢能汽车充装:

(一)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钢瓶附件缺失或者高压管线漏气。

(三)违规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氢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汽车加氢站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汽车加氢站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安全巡检制度,设备维修与维护保养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汽车加氢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经营服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加氢站服务管理标准,加氢站服务管理制度,加氢站经营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汽车加氢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汽车加氢站安全事故发生后,汽车加氢站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汽车加氢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报告。汽车加氢站安全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应急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城镇燃气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涉及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资源规划等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产业配套、示范推广等需要,在符合全市氢能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新增汽车加氢站建设选址点位,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加氢站,是为氢燃料电池汽车或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

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充换电站(桩)等合并建设的汽车加氢站。

第二十八条 郑州航空港区汽车加氢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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